2014年11月2日 星期日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第三章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的前提 2.反閃主義並非基督教教義

反閃主義與聖經信仰並不相容。在撒迦利亞書二章八節,神說,「凡是動你們的」— 猶太人民 — 「就是動了我眼中的蘋果」[#1],意思是,瞳孔,最敏感最有用的部份。在創世紀十二章三節,神保證亞伯拉罕,猶太人民的父,「我會祝福那些祝福你的;詛咒你的我會詛咒他」。
然而,個人以及作為機構的教會同樣教導過反閃主義的教義,並且以基督之名犯下反閃主義的行為。此外,儘管有一些人沒有證據顯示出真誠的信仰,僅僅是名義上的基督徒,除了反閃主義本身之外,根據隨意的評判標準,另外的一群人則真的為基督徒,例如奧古斯丁 (Augustine) 與馬丁路德 (Martin Luther)。事實上,儘管馬丁路德曾開創了讓人感到驚奇的宗教改革,在創世紀十二章三節標準所定的光照之下,假如此人曾充滿他的小冊子〈論猶太人與他們的謊言〉[7] ,以咒罵反對亞伯拉罕的後裔被拯救。
我認為外族基督徒與彌賽亞猶太人對這些事情負起責任是合宜的,謙卑以待,在猶太人面前採取個人的立場承認教會的罪 (guilt) 而不必期待被他們原諒。
但更加重要的,傷害猶太個人或作為整體的猶太人民的任何思想、話語或行為應被人所理解,只不過他們是猶太人,因而違背所有基督徒、必須被視為罪愆 (sin)。
最終,存在無意識的反閃主義形式 — 重讀本書會點出他們之中的許多人。[8] 善意的基督徒既不討厭也不願冒犯猶太人,然而幾世紀以來沉浸在反猶教導的文化中吸收反猶態度。以基於新約本身的猶太背景解經,來取代新約的反猶解經,也許是處理這個現象的有效方式。

原書註解:
  • [7] 馬丁路德 著〈論猶太人與他們的謊言 On the Jews and their Lies〉(1543),Martin H. Bertram 譯,Franklin Sherman 編輯:Jaroslav Pelikan 與 Helmut T. Lehmann 著《路德的事業 Luther’s Works 》四十七冊、一百一十二到三百零六頁(Fortress 出版與 St. Louis: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出版社)。以下節選自兩百六十八到兩百七十八頁:
What shall we Christians do with this rejected and condemned people, the Jews? .... I shall give you my sincere advice: First, to set fire to their synagogues .... in honor of our Lord and of Christendom, so that God might see that we are Christians .... I advise that their houses also be razed and destroyed .... I advise that their prayerbooks and Talmudic writings .... be taken from them .... I advise that their rabbis be forbidden to teach henceforth on pain of loss of life and limb .... [W]e will believe that our Lord Jesus Christ is truthful when he declares of the Jews who did not accept but crucified him, “You are a brood of vipers and children of the devil .... ” I have read and heard many stories about the Jews which agree with this judgment of Christ, namely, how they have poisoned wells, made assassinations, kidnapped children .... I have heard that one Jew sent another Jew, and this by means of a Christian, a pot of blood, together with a barrel of wine, in which when drunk empty, a dead Jew was found ....
我們基督徒要怎樣抵制並且定罪他們(猶太人)? … 我定要給你們我的誠摯忠告:
首先,到他們的猶太會堂放火 … 向我們的上主與基督教王國致上敬意,為了讓神可能會看看我們,我們是基督徒 … 
我的忠告是,他們的房子也要被摧毀,夷為平地 …,
我的忠告是,他們的禱告著作與塔木德書信 … 從他們那奪走 …
我的忠告是,他們的拉比要禁止講道,從今以後違者處死並且肢解 …
我們會相信,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信實的,當他宣告猶太人不接受他而是把他釘死,「你們這些蛇啊,毒蛇的孽種啊 … 」
我讀到過、聽說過許多有關猶太人的故事,與基督的這個裁決一致,那就是,他們是怎樣在井裡下毒、搞暗殺、誘拐兒童 … 
我聽說過,有個猶太人送給另一個猶太人(用基督徒的方式)一罐血(連同一桶酒),在喝盡之時,發現一個死掉的猶太人 …
  • 這是無益的讀物。進一步的分析參閱我尚未出版的論文,〈路德對猶太人的觀點:給我們時代的教訓 Luther’s View of The Jews: A Lesson For Our Time〉,1974。
  • [8] 也請見我的《彌賽亞猶太人》(第二頁、註腳二引用過),第參章,第 E-4 節。
譯按:
  • [#1] 英文為:「for he who touches you, touches the apple of His eye.」。譯者個人自譯:「凡是動你們的,就是動了我的摯愛。」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4/10/23/antisemitism-is-un-christian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第三章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的前提 1.基督教源自猶太人

簡介中我寫過,我假定我的讀者會同意以下三點,這些不是還原猶太本質本身的一部分,但卻是先決條件:(1) 基督教源自猶太人、(2) 反閃主義並非基督教教義、(3) 拒絕或忽視宣講福音的猶太人是反閃主義。是時候來討論這些事項了,因為某些讀者會不同意,需要被說服。福音「先是為了猶太人」,我們會思考當保羅寫下羅馬書一章十六節時的本意作為總結。

伊迪絲.薛華,已故的薛華 (Francis Schaeffer) 之妻,寫過一本書的標題是,《基督教源自猶太人》 (Christianity is Jewish)。[1] 她所指出的,我也是這樣認為的,就是基督教,不管怎樣,目前的某些表現形式也許不像猶太人,卻有其根源在猶太教與猶太人民之中。
事實是這根本就不是個辯論事項。多年以來所有耶書亞的門徒都是猶太人。新約全是猶太人所寫的(路加這人,極有可能是猶太歸信者)。彌賽亞的概念無非就是源自猶太人。最終,耶書亞自己曾是猶太人 — 在那時是猶太人,顯然一直都是猶太人,因為沒有一處經文、或者暗示說,他永不再是猶太人。是猶太人為外族人帶來了福音。保羅,外族人的首席使者,是一位終生持守聖言的猶太人[#2]。無論是否有經歷完全的改信猶太教,外族人都能成為基督徒,這甚至是早期教會的主要議題。彌賽亞的轉承償還 [#1] 根基於猶太獻祭系統;聖餐根基於猶太逾越節期;洗禮是猶太慣例;甚至伴隨眾先知與新約 (New Covenant) 的應許,整部新約建造在希伯來聖經之上,以至於新約沒有舊約,就像房子有二樓卻沒有一樓一樣的不可能。
此外,寫在新約的很多東西除去猶太教後就會不知所云。在前一章所討論的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到二十節,我們已經對此給了一個例子 [2],但這裡還有一個。耶書亞在登山寶訓告訴我們,「汝的眼睛若是邪惡,汝定全身充滿黑暗。(If thine eye be evil, thy whole body shall be full of darkness.)」[3] 甚麼是邪惡之眼?不知道猶太背景的人可能會假設他是在談論施展法術。但在希伯來文,有一隻‘ayin ra’ah,「邪惡之眼」,意思是顯得吝嗇;當有一隻 ‘ayin tovah,「良善之眼」,意思是顯得慷慨。耶書亞是在對不慷慨提出警告,而不是其他有的沒的。此外,這完美符合上下文:「你的財寶在哪裡,你的心也會在哪裡⋯你無法同時服侍神與錢。」[4]
基督徒信仰的猶太本質於新約通篇清晰,然而保羅在羅馬書中對其直言不諱。他寫道,「原來,猶太人被託付了神的原話」[5],意味著希伯來聖經,接著在這主題上詳述、補充道,
以色列人民成了神的孩子,Sh’khinah【神的榮耀彰顯】已經與他們同在,眾約是他們的,妥拉的交付、聖殿 (Temple service) 與眾應許同樣也是;先祖 (Patriarchs) 是他們的;並且從他們,就他身體的血統而言,彌賽亞來了⋯ [6]
因此儘管福音信息一樣為了猶太人與外族人,彌賽亞信仰的語境源自猶太人。即使有人接受取代神學的錯誤前提,說猶太人不再是神的子民,這也不會改變基督教源自猶太人的這個事實。嘗試用不同的解讀就只能扭曲神的信息。
但是基督教源自猶太人還有其他的意義,那就是,在原則上猶太人是最好同化的。這是引用的羅馬書經文中保羅的重點;他的目的是要表明,福音「特別為了猶太人」— 就如我們所會見到的。

原書註解:
  • [1] 依迪芙.薛華 (Edith Schaeffer),中文書名《基督教的猶太根源》Christianity is Jewish(Wheaton, Illinois: Tyndale House Publishers, Inc., 1975)
  • [2] 本書第貳章第六節之5
  • [3] 馬太福音六章二十三節。
  • [4] 馬太福音六章二十一節、二十四節。
  • [5] 羅馬書三章二節。
  • [6] 羅馬書九章四到五節。
譯按:
  • [#1] vicarious atonement,一般翻成「替罪」。
  • [#2] 終身遵守舊約中規定猶太人生活的條例,也就是持守希伯來聖經中的律法。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4/08/01/christianity-is-jewish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第二章 5新約 Halakhah?

對於許多外族基督徒來說,同意 妥拉 在新約 (New Covenant) 之下仍然有效的這個抽象聲明,是一件輕鬆的事,因為他們不大可能感覺到弦外之音。但是一位同意此聲明的猶太人應當立即想知道 妥拉 要怎樣應用。甚麼是新約之下的halakhah?甚麼是應該做到的、甚麼是在特定處境中不應該做的?某人在 安息日 應當克制生火或駕駛行為嗎?他應當穿著 tzitziyot 嗎?(按照民數記十五章三十七到四十一節,他衣著的角落上會有流蘇。)彌賽亞猶太集會的領導者應當被稱作拉比嗎?一位彌賽亞外族人在彌賽亞會堂當中可否被選出來宣讀 妥拉 卷軸?外族基督徒可否改信猶太教?假若如此,在何者的主導之下呢?彌賽亞猶太人應當與以色列國有怎樣的關係呢?彌賽亞猶太人應當移居以色列嗎?是否有halakhah 是關於何時彌賽亞猶太人可能與外族基督徒結婚呢?彌賽亞猶太人應當點亮 安息日 蠟燭嗎?假若如此,他應當背誦傳統的 b'rahhah(賜福),表明神所命令的,安息日 的燭光嗎?(聖經中沒有此命令。)彌賽亞猶太會眾中的外族成員可能(或應當)仿效(或接納)猶太慣例到怎麼樣的程度呢?諸如此類。
新約 (New Covenant) 創造的 halakhah 應當遵循猶太教(非彌賽亞猶太式)的模式嗎?可想而知,以新約為主體建立的判例法 (case law) 就像是塔木德 (Talmud),法典 (Codes) 與釋疑集 (Responsa)。這要斟酌猶太的 halakhah,已有的 halakhah,畢竟,halakhah 牽涉到人生的每一個面向;然而這一切會必須在新約的光照中被重新審視。這還會被同為信徒的猶太人與外族人所建立,首要的經文存在於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到二十節,基於這程序:
「是的!我告訴你們【擔任領導的門徒】,任何你們在地上綑綁【意思是,禁止】的會在天上被綑住,任何你們在地上鬆綁【允許】的會在天上被鬆開。再說一次,我告訴你們,在地上,假如在此的你們倆,對人民的要求意見一致,在天上,來自我的父,就為他們成就。因為在任何地方,有兩人或三人為我的名被聚集,我就與他們在那裡。」[54]
最後一段通常被視為擔保,當信徒禱告的時候,耶書亞與他們同在。這是真的,但並非以這一節經文為根據。耶書亞在此對人民演說著的是,人民有權來規範彌賽亞群體的生活(請見上述的三節經文)。他說到他們 — 並且想必是後來的領導者 — 有權利創立 halakhah,因為用語「綑綁」與「鬆綁」用在第一世紀的猶太人,是「禁止」與「允許」的意思。耶書亞是在教導,當議題被兩或三位彌賽亞社群的領導者正式地提出來評審,並且他們在地上、在此作出 halakhic 決議,他們能確信,他們的後盾是神的授權。
但是,做 halakhah 的這群人有甚麼好處?誰來持守?誰需要?有人要嗎?我們的一切不是都有聖靈的引導嗎?我們需要有一套規則或是方針嗎?
好吧 — 在此你已經開始了一場辯論。我不會假裝我能結束這場辯論,儘管我較長的一本書, 《 彌賽亞猶太人 》 ,內含一些更深入層面的討論。但是至少,在福音當中呈現的 妥拉 猶太元素,已經被呈現在此,透出一線亮光。我火熱地希望,教會永不再以口號:「脫離律法! (Free from the Law!)」而能置之不理。就達成大使命目標而言,脫 ※ 離 ※ 律 ※ 法是在逃 ※ 避 ※ 現 ※ 實。[#1]

原書註解:
  • [54] 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到二十節, 《 猶太新約譯本 》。
譯按:
  • [#1] 作者原文為 "free-from-the-law is head-in-the-sand”,從律法中脫離是把頭埋在沙子裡的鴕鳥心態。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4/05/09/new-covenant-halakhah

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猶太新年應景文-拉比釋經中關於猶太新年與創世其中一種詮釋

在希伯來文創世紀1-2:3描述神如何創造這世界,但除了希伯來文表面描述神創世外,猶太釋經也豐富了創世紀開頭的內容,像整段內容中,被解釋最多的不是各樣希伯來文名詞、動詞,而是受詞記號 אֵתET。

在豐富的猶太釋經其中一種詮釋1〈Midrash 大創世紀1:1Great Rabbi Hoshaya〉把創世紀1-2:3當中的受詞記號ET詮釋為神的話〈Torah,因為是希伯來字母第一個字和最後一個字〉神在創世時是先出現神的話〈Torah〉:בְּרֵאשִׁית בָּרָא אֱלֹהִים אֵתbereshit bara ELOHIM ET2,然後以神的話〈Torah〉創造了世界,並且創造過程中神看是好的,所以在這猶太詮釋進路為:

1.神先有了ET〈神的話Torah〉
2.神藉著ET創造世界〈海中生物、天上生物、地上生物爬物、人3
3.神看世界是好的〈良善的〉

而猶太人認為創世的時間就是猶太新年,所以猶太人在新年時除了講創世內容外,也認為這天是神打開生命冊與神的話Torah去審判的一天,要看猶太人是否遵行妥拉,看世界是否如當初祂創造一樣是好的,所以猶太新年本身有自我與群體的反省,期望來年能夠更遵守神的話Torah。

透過了猶太新年的啟發,我們是否該自省與群體省察來回應所信的神呢?以上內容供參考!

註:
1.http://www.sefaria.org/Genesis.1.1
2.因希伯來聖經書寫常連在一起,所以拉比常靈活詮釋,而產生了豐富的拉比釋經!
3.比較有趣的是創世紀1-2:3中有提到וַיְבָרֶךְ אֹתָם אֱלֹהִיםVayivarech ELOHIM ET HaAdam神創造了人,這邊其實也可以詮釋神以神的話創造了人〈若以這進路詮釋方式是可以把這段詮釋為道成肉身,約翰福音1:1也有類似的概念〉!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4. 新約律法與實踐 e.使徒行傳 15 章與妥拉

在使徒行傳十五章中,耶路撒冷會議,一種 彌賽亞公議會 (Sanhedrin),召開是為了判定在甚麼條件之下外族信徒會被接受進入到彌賽亞社群(亦即,進入到教會)。會議決定他們不需要改信猶太教 (convert to Judaism),而是應當持守最初四條 halakhot — 「避免被偶像所污穢的事物、避免行淫、避免被絞殺的、避免血。」[49]
這教導我們,適用於新約 (New Covenant) 之下外族人的 妥拉 要素和適用於猶太人的是不一樣的。(耶路撒冷會議並未作出改變 妥拉 中任何適用於猶太人的,以至於數年之後在耶路撒冷仍然能有「成千上萬」的彌賽亞猶太人是「妥拉的狂熱者 (zealots for the Torah)。」[50])我們不應當感到訝異假如新約 (New Covenant) 妥拉 為猶太人與外族人指定不一樣的誡命。首先,摩西五經有些命令適用於某群人而非其他人 — 適用於帝王而不是他的臣民、適用於 cohanim(「祭司」)而不是其他猶太人、適用於男人而非女人。第二,新約也有不一樣的命令給不一樣範疇的人,舉個例子,男人與女人、丈夫與妻子、父母與孩子、奴隸與主人、領導者與追隨者、寡婦。[51]
然而,使徒行傳十五章也教導,儘管外族人被 要求 在進入彌賽亞社群時持守的只有四條法律,他們被 允許 學習更多有關猶太教的事情就如他們所願 [52],並且想必持守更多的猶太法律與習俗就如他們所願。唯一在新約 (New Covenant)(在加拉太書)中增加的條款是,外族人不應當假設他們自我猶太化 (self-Judaizing) 會賺得神的「救贖點數」。
此外, 這不應當被想成只需要遵守新約 (New Covenant) 為外族人所作的四條命令。與其相反地是,在新約有上百個命令意味著更多為外族人就如為猶太人。也不應當想成新約 (New Covenant) 摒棄了道德、公民、禮儀或是其他任何的法律範疇。在所有的這些範疇有新約命令為猶太人與外族人。給一些些例子,羅馬書十三章一到七節與使徒行傳五章二十九節觸及公民順服與不順服;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節與哥林多前書十一章十七到三十四節處理禮儀事項;哥林多前書五章一節到六章七節、十四章二十六節到四十節、哥林多後書二章五到十一節與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到十七節處理彌賽亞猶太社群的秩序;並且有這麼多無須引用的道德、倫理與精神上的命令(1050 條各種命令,根據某個一覽表)[53]。
我們的結論是,新約 (New Covenant) 之下的 妥拉 繼續有效,並且更多為外族人就如為猶太人,儘管為外族人的具體要求不同於為猶太人的這些。

原書註解:
  • [49] 使徒行傳 15:20
  • [50] 使徒行傳 21:20,《 猶太新約譯本 》
  • [51] 請見哥林多前書 11:2-16、14:34-36;以弗所書 5:22-6:9;歌羅西書 3:18-4:1;提摩太前書 3:1-13、5:3-16;希伯來書 13:7、17:1;彼得前書 3:1-7
  • [52] 使徒行傳 15:21
  • [53] Finnis Jennings Dake, Dakes Annotated Reference Bible (Lawrence-ville, Georgia: Dake Bible Sales, Inc., 1961), New Testament, pp. 313-316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4/01/20/acts-15-and-the-tor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