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徒行傳十五章中,耶路撒冷會議,一種 彌賽亞公議會 (Sanhedrin),召開是為了判定在甚麼條件之下外族信徒會被接受進入到彌賽亞社群(亦即,進入到教會)。會議決定他們不需要改信猶太教 (convert to Judaism),而是應當持守最初四條 halakhot — 「避免被偶像所污穢的事物、避免行淫、避免被絞殺的、避免血。」[49]
這教導我們,適用於新約 (New Covenant) 之下外族人的 妥拉 要素和適用於猶太人的是不一樣的。(耶路撒冷會議並未作出改變 妥拉 中任何適用於猶太人的,以至於數年之後在耶路撒冷仍然能有「成千上萬」的彌賽亞猶太人是「妥拉的狂熱者 (zealots for the Torah)。」[50])我們不應當感到訝異假如新約 (New Covenant) 妥拉 為猶太人與外族人指定不一樣的誡命。首先,摩西五經有些命令適用於某群人而非其他人 — 適用於帝王而不是他的臣民、適用於 cohanim(「祭司」)而不是其他猶太人、適用於男人而非女人。第二,新約也有不一樣的命令給不一樣範疇的人,舉個例子,男人與女人、丈夫與妻子、父母與孩子、奴隸與主人、領導者與追隨者、寡婦。[51]
然而,使徒行傳十五章也教導,儘管外族人被 要求 在進入彌賽亞社群時持守的只有四條法律,他們被 允許 學習更多有關猶太教的事情就如他們所願 [52],並且想必持守更多的猶太法律與習俗就如他們所願。唯一在新約 (New Covenant)(在加拉太書)中增加的條款是,外族人不應當假設他們自我猶太化 (self-Judaizing) 會賺得神的「救贖點數」。
此外, 這不應當被想成只需要遵守新約 (New Covenant) 為外族人所作的四條命令。與其相反地是,在新約有上百個命令意味著更多為外族人就如為猶太人。也不應當想成新約 (New Covenant) 摒棄了道德、公民、禮儀或是其他任何的法律範疇。在所有的這些範疇有新約命令為猶太人與外族人。給一些些例子,羅馬書十三章一到七節與使徒行傳五章二十九節觸及公民順服與不順服;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節與哥林多前書十一章十七到三十四節處理禮儀事項;哥林多前書五章一節到六章七節、十四章二十六節到四十節、哥林多後書二章五到十一節與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到十七節處理彌賽亞猶太社群的秩序;並且有這麼多無須引用的道德、倫理與精神上的命令(1050 條各種命令,根據某個一覽表)[53]。
我們的結論是,新約 (New Covenant) 之下的 妥拉 繼續有效,並且更多為外族人就如為猶太人,儘管為外族人的具體要求不同於為猶太人的這些。
原書註解:
- [49] 使徒行傳 15:20
- [50] 使徒行傳 21:20,《 猶太新約譯本 》
- [51] 請見哥林多前書 11:2-16、14:34-36;以弗所書 5:22-6:9;歌羅西書 3:18-4:1;提摩太前書 3:1-13、5:3-16;希伯來書 13:7、17:1;彼得前書 3:1-7
- [52] 使徒行傳 15:21
- [53] Finnis Jennings Dake, Dakes Annotated Reference Bible (Lawrence-ville, Georgia: Dake Bible Sales, Inc., 1961), New Testament, pp. 313-316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4/01/20/acts-15-and-the-to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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