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4日 星期六

還原福音的猶太本質 - 第壹章、處境化對上還原 第二節、福音處境化


第壹章、處境化對上還原

第二節、福音處境化

現今的宣教學家 ㄧ 協助福音派基督徒與宣教士得以遵守他們的大使命工作的學者們 ㄧ 開始探究人們為了成為基督徒而要除去他們文化的困擾上。他們發展了處境化 (contextualization) 這個概念。這個字簡單來說,就是福音接受者本身的文化概念,而非外在的文化。甚至可以說是以夢幻的方式自然地談論保羅做了些甚麼。當福音被處境化,新基督徒留在他們的文化之內,並且嘗試讓神的旨意配合他們以及他們自身的文化。

1. 為猶太人處境化的福音

十九世紀在英國與其他歐洲國家被稱為希伯來基督徒運動的創立,實質上是在努力為猶太人處境化的福音。猶太信徒被告知不要離開他們的人民而保持猶太身分,只要他們的新約信仰保持正統。他們被鼓勵慶祝逾越節、光明節與其他節期,並且、通常,鼓勵他們表現他們的猶太本質。他們還提醒猶太信徒,摩西律法中條例的持守不會加強他們的救恩 ㄧ 就像外族人他們被拯救是因著信而不是「律法之功 (works of law)」[*1]。顯然處境化是一個進步,過於要求猶太人棄絕一切猶太事物。但這處置卻讓猶太信徒成為問題人物 ㄧ 而不是與猶太教和猶太人民作為共同體站出來反對基督教與教會,並且在有關聖經的真理產生相互衝突的主張。

2. 第一種、第二種與第三種傳福音方式

宣教學家已經想出,必須被傳揚的福音在跨文化與跨語言壁壘有三方面的分類。

第一種傳福音方式是與掛名的基督徒分享自身的文化。這些人不但分享自身的語言與文化背景,而且也許是在教會長大、聽道與讀經。簡而言之,他們是基督教化但卻沒有重生。在溝通的容易性方面,這種傳福音方式是最簡單的。(是否最容易使人得救的方面的是另外的問題。)

第二種傳福音方式是與人們分享自身的語言並或許住在同樣或類似的社會,但文化與宗教前提可能有很大的不同。住在郊區的白人中上階級基督徒給城內未得救的低下階級黑人帶來福音 ㄧ 城內黑人基督徒給城外未得救的白人郊區帶來福音 ㄧ 均為從事第二種福音。在日本的日本人基督徒也是這樣,所處的宗教環境是佛教與神道教。

第三種傳福音方式帶來有時似乎可以,但卻無法跨越文化和語言壁壘的福音。這種思想經由傳統的宣教畫面很好地傳達了,在原始叢林部落學習語言、發明文字、翻譯聖經、抵抗外來的文化與實體環境,全是為了使神的恩典被知曉。同樣,韓國或印尼的火熱基督徒傳道給歐洲的享樂青年,可能會發現自己是在做第三種傳福音方式。

每一種都要求以自己的方式來處境化。舉一個例子,考慮到重要的神學概念的口頭呈現。在第一種傳福音方式,自身可以使用「基督徒語言」,例如「罪愆」、「重生」與「得救」這些用語,意思是要加深聽眾對這些意思的屬靈洞察力 ,為了讓他將以信仰來回應。在第二種傳福音方式這些用詞看起來古怪且令人厭煩。這些思想必須被以不同的方式傳達給非基督教化的聽眾,以生活中的例子,而不是教會術語。在第三種傳福音方式的語言和文化可能根本難以表達這些概念。

3. 哪種適合猶太人?

猶太人要融入哪種機制?假如猶太人以第二種傳福音方式作為候選,作為非基督教化、同樣的社會與語言群組的成員,再者假設是教會是傳揚真正的福音,這任務僅僅是為了讓福音處境化。有些採用這種方法的人會辯稱,假如薩摩亞人可以成為基督徒並保持薩摩亞身分,為甚麼猶太人成為基督徒就不能留在猶太身分呢?

儘管如此,這有些奇怪,甚至是錯誤的,當談到為猶太人處境化的福音;因為福音完全是以猶太為首位的!假如基督教的根源是猶太的,假如福音的精髓本身是猶太的,為何福音需要為猶太人處境化?

答案是,新約福音實際上已經宣告,並不需要!其實,福音已經為了外族人處境化!這是保羅的事工。這是使徒行傳十五章的勝利,在耶路撒冷會議當中決議,外族人不須為了成為基督徒而成為猶太人。這是加拉太書二章的勝利,保羅應付彼得過於猶太化的外族信徒。隨後歷史所導致的結果,猶太人為了成為彌賽亞信徒被要求外族化,顯示實行上偏離保羅在新約中所闡述的原則有多遠。這也暗示在猶太人的福音沿途上有非常奇怪的事情發生過!

並且實行的偏離不只是從保羅的原則,也是從他的實行上。保羅是終身持守聖言的猶太人。根據使徒行傳這卷書,保羅為提摩太行割禮(使徒行傳十六章三節);慣例去猶太會堂(十七章二節);許猶太願(十八章十八節);衝上耶路撒冷遵守猶太朝聖七七節 (Shavuot)【五旬節】(二十章十六節);為其他人支付提供在猶太聖殿的猶太獻祭(二十一章二十三到二十七節);他曾經在猶太公會之前辯駁 ㄧ 在那一刻不僅是一位正式的 ㄧ 分別者 (Parush)【法利賽人】,還向羅馬總督、非斯都宣告,「沒有干犯猶太人所持的妥拉,也沒有干犯聖殿」(二十五章八節,猶太新約譯本)最後,一場漂亮的仗,完成了比賽並維持信仰,他能告訴在羅馬的猶太聽眾,「我沒有做過甚麼事與人民或先祖的習俗對立」(二十八章十七節)ㄧ 他那句「先祖的習俗」包括了猶太傳統,並不只是妥拉 (Torah) 所寫的。這樣的生活假如對保羅而言不夠好,對今天的猶太信徒而言已經夠好了。不要火腿三明治,拜託,給彌賽亞猶太人維持潔食 (kosher)。



譯按:
  • [*1] works of law 在中文通常錯譯為「行律法」,但應為「律法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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