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2. 諾莫斯 (Nomos)b.「律法之下」與「律法之功」

許多有關 妥拉 的基督徒神學基於兩個保羅所發明希臘文措詞的誤解。第一個是upo nomon ;出現在羅馬書、哥林多前書與加拉太書十次,並且通常被譯成「律法之下 (under the law)」。另一個是 erga nomou ,在羅馬書與加拉太書找到十次,少許有變動,被翻譯為「律法之功 (works of the law)」。
無論保羅是否試著以這些措詞溝通,有一件事情是清楚的:保羅看作它們是負面的:「律法之下」是不好的、「律法之功」是不好的。基督徒神學通常理解第一個的意思為「持守在 妥拉 的框架之內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observing the Torah)」,第二個則是「對 妥拉 順服的行為 (acts of obedience to the Torah)」。這瞭解是錯的。保羅既不認為活在 妥拉 的框架之內是不好的,也不認為遵守是不好的;與其相反地是,他寫道 妥拉 是「聖潔、公義、良善」(羅馬書七章十二節)。
C.E.B. Cranfield 已經闡明了這兩個片語;他首先論及這個課題是在一九六四年所發表,[39] 並且他已總結在他精湛的羅馬書註釋。[40] 這裡他寫道,
⋯ 保羅時期擁有的希臘文並沒有與我們所說的「律法主義 (legalism)」、「律法主義者 (legalist)」、「律法主義的 (legalistic)」相對應的詞組。這意味著他缺乏便利的術語來表達至關重要的區分,因此肯定嚴重阻礙澄清基督徒關於法律立場的工作。有鑑於此,我們應當總是、我們思考、準備去認真對待保羅的聲明,乍看起來似乎是貶低法律,實際上導向不反對法律本身,而是反對誤解與濫用我們現在有的便利術語的可能性。保羅曾在地勢險要的地方開拓著。[41]
假如 Cornfield 是對的,就如我相信他的那樣,我們應當尋求與保羅同樣的開拓精神。我們應當瞭解 erga nomou 不是作為「律法之功」,而是作為「以律法主義遵行特定的 妥拉 誡命」。同樣地,我們應當理解 upo nomon 意思不是「律法之下」而是「從誤用 妥拉 進入到律法主義,屈從於系統的結果」。這些片語在猶太新約譯本 中是這樣被翻譯的。
措詞 「屈從」是個重點,因為 upo nomon 的語境總是傳達壓迫感。保羅很清楚這點,就如可從哥林多前書九章二十節見到,然而,在他說著為了沒有 妥拉 的他們,他變得像是沒有 妥拉 之後,他強調他自己不是沒有 妥拉 而是 ennomos Christou , 「守法」或是「守彌賽亞的 妥拉 」。他使用不一樣的用語,以ennomos 代替 upo nomon,區分他與 妥拉 的無壓迫關係,現在,他是與彌賽亞聯合,使他注意到的人民(大概是外族人![42]),他們自己恰當地「守法」於神聖、公義、良善的 妥拉 ,而不是受制於律法主義所歪曲產生的沈重感。
假如上面對 upo nomon 與 erga nomou 的翻譯用在二十處出現這些片語的經文,我相信這會讓 妥拉 的基督徒神學變好。

原書註解:
  • [39] C. E. B. Cranfield, "St. Paul and the Law," in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1964), pp. 43-68.
  • [40] Cranfield (op. cit. in footnote 6, above), volume 2, pp. 845-862.
  • [41] Ibid., p. 853.
  • [42] 關於為甚麼「他們在律法之下」的他們是外族人,請見 猶太新約譯本註釋 ,哥林多前書 9:20 的筆記。
譯按:
  • 中文聖經通常錯譯 Works Of The Law 為行律法,應為「律法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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