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2. 諾莫斯 (Nomos)c.加拉太書 3:10-13 — 從律法的詛咒贖回?

在大多數加拉太書 3:10-13 的翻譯中呈現了一些絆腳石。舉個例子,這是新美國標準聖經 (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NASB) 的翻譯,我認為這版本與大多數的比起來既不好也不壞:
[10] 因為律法之功的多數是在詛咒之下;因為經上所記:「不恪守所有律法書所記的事情、不履行它們的人都是受詛咒的。」
[11] 既然如此,沒有人因著律法在神前有正當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公義之人定要因信心活著。」
[12] 然而,律法不屬於信心;與其相反地是,「他因著實踐它們定要活著。」
[13] 基督已從律法的詛咒贖回我們,為了我們成為詛咒 — 因為經上所記:「掛在樹上的人都是受詛咒的。」
這些經文在 猶太新約譯本 呈現如下:
[10] 因為憑著律法主義持守 妥拉 誡命【 erga nomou 】的人都活在詛咒之下,因為經上所記:「不持續行出 妥拉 書卷所記一切的人都是受詛咒的。」【申命記 27:26】
[11] 於是顯而易見的,沒有人會藉著律法主義【 nomos 】被神宣告成公義,因為「有公義的人會因著持續信靠與持續信實獲得生命。」【哈巴谷書 2:4】
[12] 再者,律法主義【 nomos 】不是基於持續信靠與持續信實,卻是基於誤用經文所說的:「行了這些事的人都會藉著它們獲得生命。」【利未記 18:5】
[13] 彌賽亞已從 妥拉 【 nomos 】中的詛咒宣判贖回我們,因著成為我們的代表被詛咒;因為 塔納赫 說:「掛在刑柱上的人都臨到詛咒之下。」【申命記 21:22-23】
「律法的詛咒」並非必須活在 妥拉 的框架之內的詛咒,因為 妥拉 是良善的。亦非被要求 服從 妥拉 但缺乏能力去行的詛咒 — 這會是一種與神格格不入的「第22條軍規」[#1] ,儘管有神學的確是這樣教導的。更確切地說,這是「 妥拉 中的詛咒宣判」(十三節;請見十一節),因為不服從它。保羅的觀點是,假如他們實際上以扎根於律法主義的努力試著 服從 妥拉 ,詛咒就落在這些人的身上(十一節前半、十二節)。對保羅來說,這種律法主義的手段已經不順服;因為 塔納赫 本身要求從信心湧現的真誠順服(十一節後半)。在此沒有多餘的篇幅證明就是這樣,或是處理以上四節經文的翻譯所引起的其他爭論;我的 猶太新約註釋 ( Jewish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 針對了這些問題。

譯按:
  • [#0] 本文的「信靠」翻譯自 trust,「信實」翻譯自 faithful。
  • [#1] 《第22條軍規 Catch-22》是美國作家 Joseph Heller 的知名小說,小說標題成為常用的英語詞彙並進到英語辭典,代表了統治者對於民眾的愚弄,也代表了民眾對於統治者的抨擊,也象徵人們處在一種荒謬的兩難之中。詳見維基百科的說明:http://en.wikipedia.org/wiki/Catch-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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