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2. 諾莫斯 (Nomos)c.加拉太書 3:10-13 — 從律法的詛咒贖回?

在大多數加拉太書 3:10-13 的翻譯中呈現了一些絆腳石。舉個例子,這是新美國標準聖經 (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NASB) 的翻譯,我認為這版本與大多數的比起來既不好也不壞:
[10] 因為律法之功的多數是在詛咒之下;因為經上所記:「不恪守所有律法書所記的事情、不履行它們的人都是受詛咒的。」
[11] 既然如此,沒有人因著律法在神前有正當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公義之人定要因信心活著。」
[12] 然而,律法不屬於信心;與其相反地是,「他因著實踐它們定要活著。」
[13] 基督已從律法的詛咒贖回我們,為了我們成為詛咒 — 因為經上所記:「掛在樹上的人都是受詛咒的。」
這些經文在 猶太新約譯本 呈現如下:
[10] 因為憑著律法主義持守 妥拉 誡命【 erga nomou 】的人都活在詛咒之下,因為經上所記:「不持續行出 妥拉 書卷所記一切的人都是受詛咒的。」【申命記 27:26】
[11] 於是顯而易見的,沒有人會藉著律法主義【 nomos 】被神宣告成公義,因為「有公義的人會因著持續信靠與持續信實獲得生命。」【哈巴谷書 2:4】
[12] 再者,律法主義【 nomos 】不是基於持續信靠與持續信實,卻是基於誤用經文所說的:「行了這些事的人都會藉著它們獲得生命。」【利未記 18:5】
[13] 彌賽亞已從 妥拉 【 nomos 】中的詛咒宣判贖回我們,因著成為我們的代表被詛咒;因為 塔納赫 說:「掛在刑柱上的人都臨到詛咒之下。」【申命記 21:22-23】
「律法的詛咒」並非必須活在 妥拉 的框架之內的詛咒,因為 妥拉 是良善的。亦非被要求 服從 妥拉 但缺乏能力去行的詛咒 — 這會是一種與神格格不入的「第22條軍規」[#1] ,儘管有神學的確是這樣教導的。更確切地說,這是「 妥拉 中的詛咒宣判」(十三節;請見十一節),因為不服從它。保羅的觀點是,假如他們實際上以扎根於律法主義的努力試著 服從 妥拉 ,詛咒就落在這些人的身上(十一節前半、十二節)。對保羅來說,這種律法主義的手段已經不順服;因為 塔納赫 本身要求從信心湧現的真誠順服(十一節後半)。在此沒有多餘的篇幅證明就是這樣,或是處理以上四節經文的翻譯所引起的其他爭論;我的 猶太新約註釋 ( Jewish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 針對了這些問題。

譯按:
  • [#0] 本文的「信靠」翻譯自 trust,「信實」翻譯自 faithful。
  • [#1] 《第22條軍規 Catch-22》是美國作家 Joseph Heller 的知名小說,小說標題成為常用的英語詞彙並進到英語辭典,代表了統治者對於民眾的愚弄,也代表了民眾對於統治者的抨擊,也象徵人們處在一種荒謬的兩難之中。詳見維基百科的說明:http://en.wikipedia.org/wiki/Catch-22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2. 諾莫斯 (Nomos)b.「律法之下」與「律法之功」

許多有關 妥拉 的基督徒神學基於兩個保羅所發明希臘文措詞的誤解。第一個是upo nomon ;出現在羅馬書、哥林多前書與加拉太書十次,並且通常被譯成「律法之下 (under the law)」。另一個是 erga nomou ,在羅馬書與加拉太書找到十次,少許有變動,被翻譯為「律法之功 (works of the law)」。
無論保羅是否試著以這些措詞溝通,有一件事情是清楚的:保羅看作它們是負面的:「律法之下」是不好的、「律法之功」是不好的。基督徒神學通常理解第一個的意思為「持守在 妥拉 的框架之內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observing the Torah)」,第二個則是「對 妥拉 順服的行為 (acts of obedience to the Torah)」。這瞭解是錯的。保羅既不認為活在 妥拉 的框架之內是不好的,也不認為遵守是不好的;與其相反地是,他寫道 妥拉 是「聖潔、公義、良善」(羅馬書七章十二節)。
C.E.B. Cranfield 已經闡明了這兩個片語;他首先論及這個課題是在一九六四年所發表,[39] 並且他已總結在他精湛的羅馬書註釋。[40] 這裡他寫道,
⋯ 保羅時期擁有的希臘文並沒有與我們所說的「律法主義 (legalism)」、「律法主義者 (legalist)」、「律法主義的 (legalistic)」相對應的詞組。這意味著他缺乏便利的術語來表達至關重要的區分,因此肯定嚴重阻礙澄清基督徒關於法律立場的工作。有鑑於此,我們應當總是、我們思考、準備去認真對待保羅的聲明,乍看起來似乎是貶低法律,實際上導向不反對法律本身,而是反對誤解與濫用我們現在有的便利術語的可能性。保羅曾在地勢險要的地方開拓著。[41]
假如 Cornfield 是對的,就如我相信他的那樣,我們應當尋求與保羅同樣的開拓精神。我們應當瞭解 erga nomou 不是作為「律法之功」,而是作為「以律法主義遵行特定的 妥拉 誡命」。同樣地,我們應當理解 upo nomon 意思不是「律法之下」而是「從誤用 妥拉 進入到律法主義,屈從於系統的結果」。這些片語在猶太新約譯本 中是這樣被翻譯的。
措詞 「屈從」是個重點,因為 upo nomon 的語境總是傳達壓迫感。保羅很清楚這點,就如可從哥林多前書九章二十節見到,然而,在他說著為了沒有 妥拉 的他們,他變得像是沒有 妥拉 之後,他強調他自己不是沒有 妥拉 而是 ennomos Christou , 「守法」或是「守彌賽亞的 妥拉 」。他使用不一樣的用語,以ennomos 代替 upo nomon,區分他與 妥拉 的無壓迫關係,現在,他是與彌賽亞聯合,使他注意到的人民(大概是外族人![42]),他們自己恰當地「守法」於神聖、公義、良善的 妥拉 ,而不是受制於律法主義所歪曲產生的沈重感。
假如上面對 upo nomon 與 erga nomou 的翻譯用在二十處出現這些片語的經文,我相信這會讓 妥拉 的基督徒神學變好。

原書註解:
  • [39] C. E. B. Cranfield, "St. Paul and the Law," in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1964), pp. 43-68.
  • [40] Cranfield (op. cit. in footnote 6, above), volume 2, pp. 845-862.
  • [41] Ibid., p. 853.
  • [42] 關於為甚麼「他們在律法之下」的他們是外族人,請見 猶太新約譯本註釋 ,哥林多前書 9:20 的筆記。
譯按:
  • 中文聖經通常錯譯 Works Of The Law 為行律法,應為「律法之功」。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2. 諾莫斯 (Nomos)a羅馬書十章四節 — 彌賽亞終結律法?

2. 諾莫斯 (Nomos)

一個好的起點可能是徹底研究希臘文單字 nomos (「法律」、「 妥拉 」)與其在新約中所使用的衍生字。不幸的是本書篇幅有限 [#1],因為這個字與其同源字出現約兩百次。此抽樣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食慾並鼓勵更進一步的調查研究。

想一下羅馬書十章四節怎麼說的 — 以一個典型但錯誤的翻譯 — 「因為基督終結律法,使每一位有信的人得著義。(For Christ ends the law and brings righteousness for everyone who has faith.) [#2]」像是這翻譯,大多數的神學家理解這段經文是說耶書亞已終止 妥拉 。但這翻譯為「終結」的希臘文單字是 telos,從英文來看 teleology(目的論)這個字 [#3],定義在韋氏國際字典第三版:
「the philosophical study of the evidences of design in nature; … the fact or the character of being directed toward an end or shaped by a purpose — used of … nature . . . conceived as determined . . . by the design of a divine Providence …」[#4]
在希臘文中 telos 的標準意思 — 在此也意味著 — 「目標 (goal)、目的 (purpose)、完善 (consummation)」,不是「終止」。彌賽亞不是,並沒有使 妥拉 終結。更確切地說,目標是重視彌賽亞裡的信靠,目的在於向著 妥拉 瞄準,此邏輯推論,導致出於真誠的信仰是持守 妥拉 的完善(而不是試著持守出於律法主義的)。以上所述,保羅的觀點並非 妥拉 的終止,就如能從上下文看到的那樣,羅馬書九章三十節到十章十一節。

譯按:
  • [#0] 妥拉 (Torah),指引、訓誨的話。妥拉有命中目標的意思。
  • [#1] 原書英文:"there is not space in this book to undertake it."
  • [#2] 以下是各中文譯本,羅馬書十章四節的翻譯:
誤譯:
「基督就是律法的終結,好讓所有信的人都得着義。」(新漢語譯本)
「其實,基督已經終止了法律的功效,使一切信他的人都得以成為義人。」(現代中文譯本)
「其實,基督已經終結了律法,因此,凡信靠祂的人,都可以得著義。」(當代中譯本)
部分意義可能近似的翻譯: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和合本)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所有信他的人都得著義。」(和合本修訂版)
「因為律法的終極就是基督,使所有信的人都得著義。」(新譯本)
「其實基督乃是律法的終極﹐叫一切信的人都歸於義的。」(呂振中譯本)
  • [#3] teleology 源自希臘文單字 telos 跟 logos (word) 的組合。
  • [#4] 中文直譯:「以自然設計的證據的哲學研究;⋯事實,或是正在導向一個終點,或是塑造一個目的 — 利用⋯自然⋯堅定的設想⋯以神聖天意的自然設計⋯」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1.隱姓埋名的妥拉 (Torah)

我敢肯定,缺乏一個正確、清晰、較為完全的彌賽亞猶太人或外族基督徒的律法神學,不僅對基督徒是瞭解他們自身信仰的重大阻礙,而且是猶太人民接受福音最大的壁壘。即使許多猶太人不持守 妥拉,往往既不認識也不關心它,這段聲明是我的立場;因為眷戀 妥拉 是根深蒂固在猶太人民的記憶中,它在無意中影響著猶太人民的態度。

雖然終極的議題變成耶書亞是誰 — 彌賽亞 (Messiah),永生神之子 (Son of the Living God),最終償還祭 (final Atonement),我們生命的主 — 教會在此的主要問題之一是溝通,以關係到猶太世界觀的真理表達方式。但教會簡直不知道該怎麼對待 妥拉 或是如何與新約相互適應。並且假如教會不知道,別期待猶太人為他們弄清楚!我相信基督教在處理的主旨已愈走愈遠、誤入歧途,並且今天神學最急迫的任務就是得到正確的律法觀點。

基督教把認為重要的主題組織成系統神學。因而在任何基督徒系統神學課題會像是聖靈與人與彌賽亞的工作排以一個健康的間距。猶太教也分門別類沉思所關心的並組織成神學思想,如我們早先留意到的,三個主要的課題是神、以色列(抑或是,猶太人民)與 妥拉。

比較猶太人與基督徒的神學,某人會發現兩者投入許多的重視在神與神的子民(在某個情況會是猶太人,在其他情況會是教會)。這是更加突出的,因此,要注意有那麼多的猶太思想與那麼少的基督徒神學針對 妥拉 的課題 — 妥拉 通常在英文譯成「律法 (Law) 」,儘管在希伯來字的意思是「訓誨 (Teaching)」。以粗略的估計,我檢查了 Augustus Strong 的《 系統神學 Systematic Theology 》的主旨索引,在總共一千零五十六頁中找到底下有「律法」的有二十八頁(少於 3%)。在 L. Berkhof 的《 系統神學 Systematic Theology 》的七百四十五頁中有三頁(少於 1/2%)。並在 Lewis Sperry Chafer 同樣標題的七卷工作中,在二千六百零七中只佔七(約 1/4%)。在另一方面,Isidor Epstein 的《 猶太教信仰 The Faith of Judaism 》三百八十六頁其中五十七頁針對 妥拉 (15%),Solomon Schechter 的《 拉比神學觀 Aspects of Rabbinic Theology 》三百四十三之中佔六十九(20%),而 Louis Jacobs 的《 猶太神學 A Jewish Theology 》三百三十一之中佔七十三(22%)(這三位作者分別是正統派、保守派、自由派(改革派))。某人被迫得到的結論是對此課題有興趣的是猶太人而非基督徒。

這就是基督徒的不幸。意思是說,第一,大多數的基督徒對於律法全是過度簡化的瞭解;並且,第二,基督教幾乎沒有說到任何與猶太人有關、關於他們信仰三個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總之, 妥拉 是巨大的未勘查領土,基督徒神學的未知領域。

這主要的原因是基督徒神學,基督徒神學納入最初幾世紀的反猶偏差,誤解掃羅【保羅】而斷定 妥拉 不再有效。這既不是猶太人的福音,也不是真正的福音。基督徒是時候理解關於律法的真相了。基督徒神學家在過去三十年來已經有了開始。[38] 彌賽亞信徒現在應當移往前線並在此過程作前鋒。

原書註解:

[38] 請見 W. D. Davies 所著,《 保羅與拉比猶太教 Paul And Rabbinic Judaism 》,第四版。(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0);Daniel P. Fuller 所著,《 福音與律法:對立或是連續? Gospel And Law: Contrast Or Continuum? 》 (Grand Rapids, Michigan: Eerdmans, 1980);Hans Huebner 所著,《 保羅思想中的律法 Law In Paul's Thought》 (Edinburgh: T. & T. Clark, 1984);Jacob Jervell 所著,《 未知的保羅 The Unknown Paul 》(Minneapolis: Augsburg Press, 1984);E. P. Sanders 所著,《 保羅、律法、猶太人民 Paul, The Law, And The Jewish People 》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3);E.P. Sanders 所著,《 保羅與巴勒斯坦人猶太教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 (London: SCM Press, Ltd., 1977);Gerard S. Sloyan 所著,《 基督是律法的終結? Is Christ The End Of The Law?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78);Clark M. Williamson 所著,《 神已遺棄他的子民? Has God Rejected His People? 》 (Nashville, Tennessee: Abingdon, 1982)。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3/10/13/torah-incognita

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妥拉的智慧重要公告

各位平安,妥拉的智慧至今仍沒有足夠的資金可提供最少一人的翻譯薪資,翻譯同工需要外出應徵工作,以至於原本要推行的妥拉智慧研經365因無人繼續翻譯整理而被迫暫停,目前要等翻譯同工找到工作,趁工作空閒時間才能繼續慢慢整理,目前可能先恢復每周妥拉通知,也希望大家能夠多多支持妥拉的智慧事工,讓妥拉的智慧事工能夠早日正常運作,感謝各位,願每個人平安!תודה רבה ושלום עליכם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妥拉的智慧事工十月份收支明細表

十月份事工收支明細表

奉獻收入:2000元 吳姊妹
5000元 林弟兄

一共7000元


十月份支出-
全職同工薪資:3000元

十月的奉獻總額仍無法推動整個事工運作,也不足支付全職同工的薪水,需要各位弟兄姊妹以奉獻支持妥拉的智慧事工順利運作,達到事工正常運作所需的奉獻,使妥拉的智慧事工能夠繼續提供更豐富的內容呈現給每位弟兄姊妹眼前,感謝各位的支持,願你們平安!

各位弟兄姊妹平安:

非常感謝您對妥拉的智慧事工支持,感謝神願意使用妥拉的智慧事工,使妥拉的智慧事工持續運作下去,並且逐漸增加許多內容,妥拉的智慧事工除了編輯整理文章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閱讀外,目前妥拉的智慧事工今年計畫是:

1.在網站上放置Youtube各樣影音聖經經文分享內容。
2.舉行SKYPE線上語音希伯來文文研經聚會。
3.舉行實體希伯來文研經聚會。
4.建置原文研經交流平台。
5.完成妥拉智慧研經365。

然而妥拉的智慧事工在持續運作與拓展下,也開始需要金錢支付各樣的支出,目前妥拉的智慧每月需要的支出為:
1.全職翻譯同工一名,45000元/1個月
2.語言翻譯外包的費用,7000-10000元/1個月
◎在2013年平均每個月需要支出的費用為55000元/1個月

◎2013-14年妥拉的智慧事工運作需要的金額為約660000元/1年

目前妥拉的智慧沒有任何單位支持,所以需要弟兄姊妹的奉獻支持與代禱,如果對妥拉的智慧事工認同,有感動支持妥拉的智慧事工,可以奉獻至下列的匯款資料:

銀行名稱(Name of Bank):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逸仙分行 Far Eastern International Bank YiXian Branch

戶名(Name of Account):詹志強 Jhan, Ji -chang

帳戶(No. of Account):003-004-002-30663

銀行地址(Address of Bank):台北市基隆路一段200號之3 3 - No.200 Sec. 1 ,Keelung Rd. ,Taipei City, Taiwan

若有人奉獻請來信至:rock24sea@gmail.com,請告知您的大名、地址和奉獻金額,得以對帳與開立收據。

◎妥拉的智慧事工目前是小型事工,也沒有任何單位機構支持,目前的規模尚無法成立協會,所以若是需要奉獻收據抵稅,目前妥拉的智慧尚無能力可以開立能抵稅的收據給您,只能開立一般收據給您,妥拉的智慧事工會將收到的奉獻金額與人名、當月奉獻總額、當月支出費用明細公布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也請您多多支持妥拉的智慧事工,願您們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