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

猶太新年雜感 :安息年Shemitta、禧年Yovel - 神百姓遵行神的話活出愛,在神百姓群體中一起施行公平憐憫

最近很多人到處宣揚安息年Shemitta、禧年Yovel將會發生大事,如全球股票大跌、經濟下滑,大災難發生,甚至宣稱主耶穌將會在2015年吹角日降臨,也讓很多人跑來問我這件事,很多人專注在末日、審判,卻忽略安息年Shemitta、禧年Yovel本身的含意是什麼,剛好又遇到5776猶太新年,也是禧年,趁這新年解釋一下安息年Shemitta、禧年Yovel。

去年曾寫過一篇文章關於猶太新年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rock-jean/%E7%8C%B6%E5%A4%AA%E6%96%B0%E5%B9%B4%E6%87%89%E6%99%AF%E6%96%87-%E6%8B%89%E6%AF%94%E9%87%8B%E7%B6%93%E4%B8%AD%E9%97%9C%E6%96%BC%E7%8C%B6%E5%A4%AA%E6%96%B0%E5%B9%B4%E8%88%87%E5%89%B5%E4%B8%96%E5%85%B6%E4%B8%AD%E4%B8%80%E7%A8%AE%E8%A9%AE%E9%87%8B/10152751482665350,所以一些新年典故就不在重述,我們從安息年Shemitta、禧年Yovel來了解:

1.安息年Shemitta:這字源自申命記15:1中shemittah一詞https://bible.fhl.net/new/s.php?N=1&k=08059&m=,意思是解除、免除債務,而安息年Shemitta在聖經中提到做的事有:
一、免除他人債務,幫助需要的人,使百姓中間無窮人〈申15:1-11〉
二、釋放同族為奴的人,賜與物品,若自願繼續為奴則要善待〈申15:12-18〉
三、土地停止耕種休息,不可收割,並自然出產讓僕人、婢女、雇工、寄居的外人、牲畜、走獸作
       為食物〈利25:1-7〉
四、地不可永賣,允許人贖回土地〈當事人買了,至近親屬要為其贖回,或是本人贖回〉,並按照
        當初所賣年數計算剩餘年限使人贖回〈利25:23-27〉
五、在安息年Shemitta的住棚節,所有以色列人不分男女老幼至神所指定的地方聽誦讀妥拉,使之
        學習,敬畏神、遵行妥拉〈申31:10-13〉

2.禧年Yovel:這字源自利未記25:10中Yobel一詞https://bible.fhl.net/new/s.php?N=1&k=03104&m=,意思是羊角、號角,因為禧年會吹號,所以這字也代表禧年,而禧年Yovel在聖經中提到做的事有:
一、在以色列人居住之地對所有居民宣告自由,各人回歸他的產業跟家族〈利25:8-10〉
二、土地停止耕種休息,不可收割,並吃自然出產〈利25:11〉
三、禧年以後買賣要公平,不彼此虧待〈利25:13-17〉
四、地不可永賣,允許人贖回土地,若地直到禧年仍未贖回,地主要將地業歸回賣地之人〈利25:
       28〉
五、賣城中房子,一年內可以贖回,超過一年則歸為買主,禧年也不歸回賣房之人,若所賣之房是
       在無城牆的村莊,則可贖回,並禧年要歸回賣房之人,若利未人賣所得業的城中的房子,隨時
       可以贖回,若未贖回,在禧年要歸回利未人,利未人在各城郊之地不可賣〈利25:28-34〉
六、幫助窮困的弟兄〈利25:35-38〉
七、本族弟兄為奴,要善待如雇工,禧年要釋放他回歸本家本業,或本族弟兄把自己賣給同地外
        人,近親遠戚可以贖回,或是自贖,並按照剩餘年數贖回〈利25:39-55〉

猶太節期本意是提醒猶太人透過這些日子記號來自省與群體省察,訓練自己和群體敬畏,遵行神的話,所以一年節期或是七年大節期都是個人或同一世代不斷去省察自己的生命是否敬畏神,遵行神的話,而五十年則是剛好一個新舊世代的交接,舊世代做榜樣,新世代承襲繼續,所以從安息年Shemitta、禧年Yovel可以看見很多關於神百姓如何施行公平憐憫,這是從平日就不斷訓練遵行神的話而來的〈五經中也教導很多平日該做的事〉,所以安息年Shemitta、禧年Yovel並不是在提會發生什麼大事,會有大審判,或是末日降臨,而是神百姓在平日遵行神的話擴及更大〈如釋放奴隸、善待外人、使人回歸自己的產業等〉,而神百姓遵行這一切全是因為愛,所以在耶利米書34:13-22提到神百姓並沒有遵行神的話,惡待同族人,神對這沒有公平憐憫、愛的行為憤怒,所以猶太人常利用猶太節期,說明哪些日子猶太人發生了什麼重大災難之事,其實目的不是要傳遞大災難,而是透過這些災難〈如第一、二聖殿被毀之因〉來幫助猶太百姓時時提醒自己和群體自省是否時時敬畏神,遵行神的話。

所以當許多人到處分享大災難、末日訊息時,是否真了解安息年Shemitta、禧年Yovel背後要傳達的意思?是否真的如猶太人那樣去自省和群體反省?猶太人為何相當重視這次禧年,不是因為會發生什麼災難,而是公平憐憫將在猶太百姓中實行,更落實活出神的話,並傳承給下一世代,一代代敬畏神,所以分享大災難、末日信息的人們,應該要思考你們所接受的資訊是否是正確,也要思考自己是否真了解這些名詞在聖經上所要傳達的意義,並思考是否真的有如聖經教導所說重視在該重視的地方上。

2014年11月2日 星期日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第三章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的前提 2.反閃主義並非基督教教義

反閃主義與聖經信仰並不相容。在撒迦利亞書二章八節,神說,「凡是動你們的」— 猶太人民 — 「就是動了我眼中的蘋果」[#1],意思是,瞳孔,最敏感最有用的部份。在創世紀十二章三節,神保證亞伯拉罕,猶太人民的父,「我會祝福那些祝福你的;詛咒你的我會詛咒他」。
然而,個人以及作為機構的教會同樣教導過反閃主義的教義,並且以基督之名犯下反閃主義的行為。此外,儘管有一些人沒有證據顯示出真誠的信仰,僅僅是名義上的基督徒,除了反閃主義本身之外,根據隨意的評判標準,另外的一群人則真的為基督徒,例如奧古斯丁 (Augustine) 與馬丁路德 (Martin Luther)。事實上,儘管馬丁路德曾開創了讓人感到驚奇的宗教改革,在創世紀十二章三節標準所定的光照之下,假如此人曾充滿他的小冊子〈論猶太人與他們的謊言〉[7] ,以咒罵反對亞伯拉罕的後裔被拯救。
我認為外族基督徒與彌賽亞猶太人對這些事情負起責任是合宜的,謙卑以待,在猶太人面前採取個人的立場承認教會的罪 (guilt) 而不必期待被他們原諒。
但更加重要的,傷害猶太個人或作為整體的猶太人民的任何思想、話語或行為應被人所理解,只不過他們是猶太人,因而違背所有基督徒、必須被視為罪愆 (sin)。
最終,存在無意識的反閃主義形式 — 重讀本書會點出他們之中的許多人。[8] 善意的基督徒既不討厭也不願冒犯猶太人,然而幾世紀以來沉浸在反猶教導的文化中吸收反猶態度。以基於新約本身的猶太背景解經,來取代新約的反猶解經,也許是處理這個現象的有效方式。

原書註解:
  • [7] 馬丁路德 著〈論猶太人與他們的謊言 On the Jews and their Lies〉(1543),Martin H. Bertram 譯,Franklin Sherman 編輯:Jaroslav Pelikan 與 Helmut T. Lehmann 著《路德的事業 Luther’s Works 》四十七冊、一百一十二到三百零六頁(Fortress 出版與 St. Louis: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出版社)。以下節選自兩百六十八到兩百七十八頁:
What shall we Christians do with this rejected and condemned people, the Jews? .... I shall give you my sincere advice: First, to set fire to their synagogues .... in honor of our Lord and of Christendom, so that God might see that we are Christians .... I advise that their houses also be razed and destroyed .... I advise that their prayerbooks and Talmudic writings .... be taken from them .... I advise that their rabbis be forbidden to teach henceforth on pain of loss of life and limb .... [W]e will believe that our Lord Jesus Christ is truthful when he declares of the Jews who did not accept but crucified him, “You are a brood of vipers and children of the devil .... ” I have read and heard many stories about the Jews which agree with this judgment of Christ, namely, how they have poisoned wells, made assassinations, kidnapped children .... I have heard that one Jew sent another Jew, and this by means of a Christian, a pot of blood, together with a barrel of wine, in which when drunk empty, a dead Jew was found ....
我們基督徒要怎樣抵制並且定罪他們(猶太人)? … 我定要給你們我的誠摯忠告:
首先,到他們的猶太會堂放火 … 向我們的上主與基督教王國致上敬意,為了讓神可能會看看我們,我們是基督徒 … 
我的忠告是,他們的房子也要被摧毀,夷為平地 …,
我的忠告是,他們的禱告著作與塔木德書信 … 從他們那奪走 …
我的忠告是,他們的拉比要禁止講道,從今以後違者處死並且肢解 …
我們會相信,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信實的,當他宣告猶太人不接受他而是把他釘死,「你們這些蛇啊,毒蛇的孽種啊 … 」
我讀到過、聽說過許多有關猶太人的故事,與基督的這個裁決一致,那就是,他們是怎樣在井裡下毒、搞暗殺、誘拐兒童 … 
我聽說過,有個猶太人送給另一個猶太人(用基督徒的方式)一罐血(連同一桶酒),在喝盡之時,發現一個死掉的猶太人 …
  • 這是無益的讀物。進一步的分析參閱我尚未出版的論文,〈路德對猶太人的觀點:給我們時代的教訓 Luther’s View of The Jews: A Lesson For Our Time〉,1974。
  • [8] 也請見我的《彌賽亞猶太人》(第二頁、註腳二引用過),第參章,第 E-4 節。
譯按:
  • [#1] 英文為:「for he who touches you, touches the apple of His eye.」。譯者個人自譯:「凡是動你們的,就是動了我的摯愛。」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4/10/23/antisemitism-is-un-christian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第三章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的前提 1.基督教源自猶太人

簡介中我寫過,我假定我的讀者會同意以下三點,這些不是還原猶太本質本身的一部分,但卻是先決條件:(1) 基督教源自猶太人、(2) 反閃主義並非基督教教義、(3) 拒絕或忽視宣講福音的猶太人是反閃主義。是時候來討論這些事項了,因為某些讀者會不同意,需要被說服。福音「先是為了猶太人」,我們會思考當保羅寫下羅馬書一章十六節時的本意作為總結。

伊迪絲.薛華,已故的薛華 (Francis Schaeffer) 之妻,寫過一本書的標題是,《基督教源自猶太人》 (Christianity is Jewish)。[1] 她所指出的,我也是這樣認為的,就是基督教,不管怎樣,目前的某些表現形式也許不像猶太人,卻有其根源在猶太教與猶太人民之中。
事實是這根本就不是個辯論事項。多年以來所有耶書亞的門徒都是猶太人。新約全是猶太人所寫的(路加這人,極有可能是猶太歸信者)。彌賽亞的概念無非就是源自猶太人。最終,耶書亞自己曾是猶太人 — 在那時是猶太人,顯然一直都是猶太人,因為沒有一處經文、或者暗示說,他永不再是猶太人。是猶太人為外族人帶來了福音。保羅,外族人的首席使者,是一位終生持守聖言的猶太人[#2]。無論是否有經歷完全的改信猶太教,外族人都能成為基督徒,這甚至是早期教會的主要議題。彌賽亞的轉承償還 [#1] 根基於猶太獻祭系統;聖餐根基於猶太逾越節期;洗禮是猶太慣例;甚至伴隨眾先知與新約 (New Covenant) 的應許,整部新約建造在希伯來聖經之上,以至於新約沒有舊約,就像房子有二樓卻沒有一樓一樣的不可能。
此外,寫在新約的很多東西除去猶太教後就會不知所云。在前一章所討論的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到二十節,我們已經對此給了一個例子 [2],但這裡還有一個。耶書亞在登山寶訓告訴我們,「汝的眼睛若是邪惡,汝定全身充滿黑暗。(If thine eye be evil, thy whole body shall be full of darkness.)」[3] 甚麼是邪惡之眼?不知道猶太背景的人可能會假設他是在談論施展法術。但在希伯來文,有一隻‘ayin ra’ah,「邪惡之眼」,意思是顯得吝嗇;當有一隻 ‘ayin tovah,「良善之眼」,意思是顯得慷慨。耶書亞是在對不慷慨提出警告,而不是其他有的沒的。此外,這完美符合上下文:「你的財寶在哪裡,你的心也會在哪裡⋯你無法同時服侍神與錢。」[4]
基督徒信仰的猶太本質於新約通篇清晰,然而保羅在羅馬書中對其直言不諱。他寫道,「原來,猶太人被託付了神的原話」[5],意味著希伯來聖經,接著在這主題上詳述、補充道,
以色列人民成了神的孩子,Sh’khinah【神的榮耀彰顯】已經與他們同在,眾約是他們的,妥拉的交付、聖殿 (Temple service) 與眾應許同樣也是;先祖 (Patriarchs) 是他們的;並且從他們,就他身體的血統而言,彌賽亞來了⋯ [6]
因此儘管福音信息一樣為了猶太人與外族人,彌賽亞信仰的語境源自猶太人。即使有人接受取代神學的錯誤前提,說猶太人不再是神的子民,這也不會改變基督教源自猶太人的這個事實。嘗試用不同的解讀就只能扭曲神的信息。
但是基督教源自猶太人還有其他的意義,那就是,在原則上猶太人是最好同化的。這是引用的羅馬書經文中保羅的重點;他的目的是要表明,福音「特別為了猶太人」— 就如我們所會見到的。

原書註解:
  • [1] 依迪芙.薛華 (Edith Schaeffer),中文書名《基督教的猶太根源》Christianity is Jewish(Wheaton, Illinois: Tyndale House Publishers, Inc., 1975)
  • [2] 本書第貳章第六節之5
  • [3] 馬太福音六章二十三節。
  • [4] 馬太福音六章二十一節、二十四節。
  • [5] 羅馬書三章二節。
  • [6] 羅馬書九章四到五節。
譯按:
  • [#1] vicarious atonement,一般翻成「替罪」。
  • [#2] 終身遵守舊約中規定猶太人生活的條例,也就是持守希伯來聖經中的律法。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4/08/01/christianity-is-jewish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第二章 5新約 Halakhah?

對於許多外族基督徒來說,同意 妥拉 在新約 (New Covenant) 之下仍然有效的這個抽象聲明,是一件輕鬆的事,因為他們不大可能感覺到弦外之音。但是一位同意此聲明的猶太人應當立即想知道 妥拉 要怎樣應用。甚麼是新約之下的halakhah?甚麼是應該做到的、甚麼是在特定處境中不應該做的?某人在 安息日 應當克制生火或駕駛行為嗎?他應當穿著 tzitziyot 嗎?(按照民數記十五章三十七到四十一節,他衣著的角落上會有流蘇。)彌賽亞猶太集會的領導者應當被稱作拉比嗎?一位彌賽亞外族人在彌賽亞會堂當中可否被選出來宣讀 妥拉 卷軸?外族基督徒可否改信猶太教?假若如此,在何者的主導之下呢?彌賽亞猶太人應當與以色列國有怎樣的關係呢?彌賽亞猶太人應當移居以色列嗎?是否有halakhah 是關於何時彌賽亞猶太人可能與外族基督徒結婚呢?彌賽亞猶太人應當點亮 安息日 蠟燭嗎?假若如此,他應當背誦傳統的 b'rahhah(賜福),表明神所命令的,安息日 的燭光嗎?(聖經中沒有此命令。)彌賽亞猶太會眾中的外族成員可能(或應當)仿效(或接納)猶太慣例到怎麼樣的程度呢?諸如此類。
新約 (New Covenant) 創造的 halakhah 應當遵循猶太教(非彌賽亞猶太式)的模式嗎?可想而知,以新約為主體建立的判例法 (case law) 就像是塔木德 (Talmud),法典 (Codes) 與釋疑集 (Responsa)。這要斟酌猶太的 halakhah,已有的 halakhah,畢竟,halakhah 牽涉到人生的每一個面向;然而這一切會必須在新約的光照中被重新審視。這還會被同為信徒的猶太人與外族人所建立,首要的經文存在於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到二十節,基於這程序:
「是的!我告訴你們【擔任領導的門徒】,任何你們在地上綑綁【意思是,禁止】的會在天上被綑住,任何你們在地上鬆綁【允許】的會在天上被鬆開。再說一次,我告訴你們,在地上,假如在此的你們倆,對人民的要求意見一致,在天上,來自我的父,就為他們成就。因為在任何地方,有兩人或三人為我的名被聚集,我就與他們在那裡。」[54]
最後一段通常被視為擔保,當信徒禱告的時候,耶書亞與他們同在。這是真的,但並非以這一節經文為根據。耶書亞在此對人民演說著的是,人民有權來規範彌賽亞群體的生活(請見上述的三節經文)。他說到他們 — 並且想必是後來的領導者 — 有權利創立 halakhah,因為用語「綑綁」與「鬆綁」用在第一世紀的猶太人,是「禁止」與「允許」的意思。耶書亞是在教導,當議題被兩或三位彌賽亞社群的領導者正式地提出來評審,並且他們在地上、在此作出 halakhic 決議,他們能確信,他們的後盾是神的授權。
但是,做 halakhah 的這群人有甚麼好處?誰來持守?誰需要?有人要嗎?我們的一切不是都有聖靈的引導嗎?我們需要有一套規則或是方針嗎?
好吧 — 在此你已經開始了一場辯論。我不會假裝我能結束這場辯論,儘管我較長的一本書, 《 彌賽亞猶太人 》 ,內含一些更深入層面的討論。但是至少,在福音當中呈現的 妥拉 猶太元素,已經被呈現在此,透出一線亮光。我火熱地希望,教會永不再以口號:「脫離律法! (Free from the Law!)」而能置之不理。就達成大使命目標而言,脫 ※ 離 ※ 律 ※ 法是在逃 ※ 避 ※ 現 ※ 實。[#1]

原書註解:
  • [54] 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到二十節, 《 猶太新約譯本 》。
譯按:
  • [#1] 作者原文為 "free-from-the-law is head-in-the-sand”,從律法中脫離是把頭埋在沙子裡的鴕鳥心態。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4/05/09/new-covenant-halakhah

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猶太新年應景文-拉比釋經中關於猶太新年與創世其中一種詮釋

在希伯來文創世紀1-2:3描述神如何創造這世界,但除了希伯來文表面描述神創世外,猶太釋經也豐富了創世紀開頭的內容,像整段內容中,被解釋最多的不是各樣希伯來文名詞、動詞,而是受詞記號 אֵתET。

在豐富的猶太釋經其中一種詮釋1〈Midrash 大創世紀1:1Great Rabbi Hoshaya〉把創世紀1-2:3當中的受詞記號ET詮釋為神的話〈Torah,因為是希伯來字母第一個字和最後一個字〉神在創世時是先出現神的話〈Torah〉:בְּרֵאשִׁית בָּרָא אֱלֹהִים אֵתbereshit bara ELOHIM ET2,然後以神的話〈Torah〉創造了世界,並且創造過程中神看是好的,所以在這猶太詮釋進路為:

1.神先有了ET〈神的話Torah〉
2.神藉著ET創造世界〈海中生物、天上生物、地上生物爬物、人3
3.神看世界是好的〈良善的〉

而猶太人認為創世的時間就是猶太新年,所以猶太人在新年時除了講創世內容外,也認為這天是神打開生命冊與神的話Torah去審判的一天,要看猶太人是否遵行妥拉,看世界是否如當初祂創造一樣是好的,所以猶太新年本身有自我與群體的反省,期望來年能夠更遵守神的話Torah。

透過了猶太新年的啟發,我們是否該自省與群體省察來回應所信的神呢?以上內容供參考!

註:
1.http://www.sefaria.org/Genesis.1.1
2.因希伯來聖經書寫常連在一起,所以拉比常靈活詮釋,而產生了豐富的拉比釋經!
3.比較有趣的是創世紀1-2:3中有提到וַיְבָרֶךְ אֹתָם אֱלֹהִיםVayivarech ELOHIM ET HaAdam神創造了人,這邊其實也可以詮釋神以神的話創造了人〈若以這進路詮釋方式是可以把這段詮釋為道成肉身,約翰福音1:1也有類似的概念〉!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4. 新約律法與實踐 e.使徒行傳 15 章與妥拉

在使徒行傳十五章中,耶路撒冷會議,一種 彌賽亞公議會 (Sanhedrin),召開是為了判定在甚麼條件之下外族信徒會被接受進入到彌賽亞社群(亦即,進入到教會)。會議決定他們不需要改信猶太教 (convert to Judaism),而是應當持守最初四條 halakhot — 「避免被偶像所污穢的事物、避免行淫、避免被絞殺的、避免血。」[49]
這教導我們,適用於新約 (New Covenant) 之下外族人的 妥拉 要素和適用於猶太人的是不一樣的。(耶路撒冷會議並未作出改變 妥拉 中任何適用於猶太人的,以至於數年之後在耶路撒冷仍然能有「成千上萬」的彌賽亞猶太人是「妥拉的狂熱者 (zealots for the Torah)。」[50])我們不應當感到訝異假如新約 (New Covenant) 妥拉 為猶太人與外族人指定不一樣的誡命。首先,摩西五經有些命令適用於某群人而非其他人 — 適用於帝王而不是他的臣民、適用於 cohanim(「祭司」)而不是其他猶太人、適用於男人而非女人。第二,新約也有不一樣的命令給不一樣範疇的人,舉個例子,男人與女人、丈夫與妻子、父母與孩子、奴隸與主人、領導者與追隨者、寡婦。[51]
然而,使徒行傳十五章也教導,儘管外族人被 要求 在進入彌賽亞社群時持守的只有四條法律,他們被 允許 學習更多有關猶太教的事情就如他們所願 [52],並且想必持守更多的猶太法律與習俗就如他們所願。唯一在新約 (New Covenant)(在加拉太書)中增加的條款是,外族人不應當假設他們自我猶太化 (self-Judaizing) 會賺得神的「救贖點數」。
此外, 這不應當被想成只需要遵守新約 (New Covenant) 為外族人所作的四條命令。與其相反地是,在新約有上百個命令意味著更多為外族人就如為猶太人。也不應當想成新約 (New Covenant) 摒棄了道德、公民、禮儀或是其他任何的法律範疇。在所有的這些範疇有新約命令為猶太人與外族人。給一些些例子,羅馬書十三章一到七節與使徒行傳五章二十九節觸及公民順服與不順服;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節與哥林多前書十一章十七到三十四節處理禮儀事項;哥林多前書五章一節到六章七節、十四章二十六節到四十節、哥林多後書二章五到十一節與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到十七節處理彌賽亞猶太社群的秩序;並且有這麼多無須引用的道德、倫理與精神上的命令(1050 條各種命令,根據某個一覽表)[53]。
我們的結論是,新約 (New Covenant) 之下的 妥拉 繼續有效,並且更多為外族人就如為猶太人,儘管為外族人的具體要求不同於為猶太人的這些。

原書註解:
  • [49] 使徒行傳 15:20
  • [50] 使徒行傳 21:20,《 猶太新約譯本 》
  • [51] 請見哥林多前書 11:2-16、14:34-36;以弗所書 5:22-6:9;歌羅西書 3:18-4:1;提摩太前書 3:1-13、5:3-16;希伯來書 13:7、17:1;彼得前書 3:1-7
  • [52] 使徒行傳 15:21
  • [53] Finnis Jennings Dake, Dakes Annotated Reference Bible (Lawrence-ville, Georgia: Dake Bible Sales, Inc., 1961), New Testament, pp. 313-316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4/01/20/acts-15-and-the-torah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4. 新約律法與實踐 d.使徒行傳 10:9-17 與 28 節

彼得,有一個幻象 [#1],在這三次的幻象中,他看到 不清潔 的動物在布中從天而降 [#2],並且聽到聲音對著他說「殺了、吃了」。不像那些解經家立即假設這段經文是教導猶太人不再需要吃 kosher 食物,彼得花了一些時間「解謎、苦思幻象的涵義」。[#3] 唯有他抵達哥尼流的家得以將各片拼圖放在一起,為了讓他能表明,「神已經給我看了,不要叫任何  不清潔。」這個幻象是有關人民,而非食物。這並非教導總是吃 kosher 的彼得,去改變他吃東西的習慣,而是接受外族人和猶太人一樣是救贖的候選者。
為此必須要回想起,從天而降的布包含了所有種類的動物,有野獸、爬蟲類還有鳥類;然而我知道沒有聖經解經家堅持老鷹、禿鷲、貓頭鷹、蝙蝠、鼬鼠、老鼠、蜥蜴、鱷魚、變色龍、蛇、蜘蛛與蟲子必須被認為是可食用的。神在利未記十一章指定猶太人要將甚麼視為「食物」。即使在幻象中有次要信息是有關吃東西,這也不會整個推翻飲食律法,卻表明我們在加拉太書二章十一到十四節所發現的、與以上同樣的法則, kashrut 的持守以維護猶太與外族信徒之間的團契為準。[48] [#4]

原書註解:
  • [48] 更多有關這個主題,請見我在《猶太新約註釋 Jewish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加拉太書二章十一到十四節的註記。
譯按:
  • [#1] Vision 通常在中文聖經翻譯為「異象」,但「異象」在今天基督教慣例的用法可能已經不同以往。
  • [#2] 一般來說,天 (heaven) 指神的居所,也就是從神那裡。布是亞麻布。
  • [#3] 英文原文是 “puzzling over the meaning of the vision."
  • [#4] 原文是 “that preserving fellowship between Jewish and Gentile believers supersedes observance of kashrut ”。supersede 有優先的意思,在法律上的意義是,兩者若有衝突,以前者為準,本文是以「維護猶太與外族信徒之間的團契」為優先。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4. 新約律法與實踐 c.馬可福音 7:1-20

在 kashrut 這個主題上我們會著眼於兩段其他普遍被引用來證實 kashrut 被廢除的經文,並且證明這不是它們的目的。馬可福音七章一到二十節的看法不是關於 kashrut ,而是關於飯前洗禮 ( n’tilat-yadayim ),今天在傳統猶太教中可觀察到的慣例。[46] 因此當耶書亞「宣告一切食物的清潔」[47],他不是在宣告非 kosher 食物是 kosher ,而是在說,當沒有在禮儀上清潔過的手碰觸到 kosher 食物時,並不會使得 kosher 食物在禮儀上不清潔。儘管在我們的年代很難讓不是正統派猶太人的任何人明智地去思考有關不潔的禮儀,然而其重要的程度在耶書亞的時代能被粗略地估計,這個事實就是塔木德 (Talmud) 六大部分的其中之一〈 Tohorot ,「潔淨篇」〉幾乎徹底地全心投入於這個主題。

然而,要留意對我們重要的 halakhah 與吃是一點關係也沒有。在這段經文中耶書亞並未將「長者的傳統」看得一文不值 [#1],像許多基督徒所行的那樣。更確切地說,他一貫主張的是,人的傳統不應當被利用來「讓神的話語無效而作廢」。這裡有一個由彌賽亞親自做出的關鍵 halakhic 裁決,能在今天建立新約 halakhah 時指引我們。這是說,我們必須優先處理重要事項 [#2]:只有神的話語命令要絕對順服。我們的 halakhot 可能有益,能誘導、教化,是具有價值的嚮導,但它們仍然只是「人的傳統」,因而難免出錯,並且不是最重要的。彌賽亞的 halakhah 與在正統派猶太教中普遍流行的觀點形成對比,正統派猶太教,從耶書亞所批判的法利賽派位置直接繼承下來,違背拉比裁決能視為比違背聖經訓誡更為嚴重。

原書註解:

[46] 請見馬可福音 7:2-5。
[47] 馬可福音 7:19
譯按:

[#0] 節錄馬可福音 7:2-5 與 7:19 的兩個中文譯本:
「他們曾看見他的門徒中有人用不潔淨的手,就是沒有洗的手吃飯。法利賽人和所有的猶太人都拘守古人的傳統,若不按規矩洗手就不吃飯;從市場來,若不洗淨也不吃飯;他們還拘守好些別的規矩,如洗杯、罐、銅器、床鋪等。法利賽人和文士問他說:「你的門徒為甚麼不照古人的傳統,竟然用不潔淨的手吃飯呢?」(和合本修訂版)
『⋯因為不是進入他的心,而是進入他的肚子,又排入廁所。」(這是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和合本修訂版)
他們看見耶穌的一些門徒用不潔淨的手 — 就是沒有洗過的手 — 吃飯。原來法利賽人和所有的猶太人都固守古人的傳統,若不仔細洗手,就不吃東西;從集市回來,若不清洗,也不吃東西。他們還有許多傳承下來要固守的規條,比如洗杯子、罐子、銅器,甚至牀等等。法利賽人和律法教師問耶穌:「你的門徒為甚麼不遵守古人的傳統,用不潔淨的手吃飯呢?」(新漢語譯本)
『⋯因為這些東西不是進入人心,而是吞進肚裏,又排泄到廁所去。」(耶穌這樣說,就潔淨了一切的食物。)』(新漢語譯本)
[#1] "Yeshua does not give zero weight to the “tradition of the elders,” as do many Christians." 中文聖經一般譯為「古人的遺傳、傳統」,事實上是指猶太文化中幾個重要門派的代表性學者(拉比)流傳至今(正統派猶太教所繼承)的教導。
[#2] 作者的原文是 "we must keep our priorities straight"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3/12/02/mark-7-1-20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4. 新約律法與實踐 b.加拉太書 2:11-14

保羅在加拉太書二章十一到十四節有一個重要的宣判。這也是作為當兩個有效的 [#1] 原則有衝突時如何繼續實行 [#2] 的一個決議,不過在這個情況中,舊約命令與新約 (New Covenant) 之間的衝突是必然的。他的結論並不是,像某些假設說,猶太飲食律法不再適用,然而猶太信徒 kashrut 的持守絕不允許妨礙他們與外族信徒的團契。在彌賽亞裡的共融 (Communion) [#3] 比起食用 kosher 更為重要。但是當猶太信徒食用 kosher 的行為不破壞這樣的團契時,那麼在加拉太書二章十一到十四節,就沒有甚麼能被解讀為蘊含猶太飲食律法不應當被持守的段落了。

譯按:
  • [#0] 節錄兩譯本的加拉太書 2:11-14:
    • 『後來,磯法到了安提阿,因為他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反對他。從雅各那裏來的人未到以前,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飯,及至他們來到,他因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出,跟外邦人疏遠了。其餘的猶太人也都隨著他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但我一看見他們做得不對,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你既是猶太人,卻按照外邦人的樣子,不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怎麼能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呢?」』(和合本修訂版)
    • 『但磯法到了安提阿的時候,因為他的行為已經定了他的罪,我就當面反對他。其實從雅各那裏來的人未到之前,他經常和外族人一同吃飯;但當他們來了,他因為害怕那些守割禮的人,就慢慢退避下來,把自己與外族人分開。其餘的猶太人也跟他一同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受到了影響,隨他們裝假。但當我看見他們沒有按照福音的真理正直地行事,就在大家面前對磯法說:「既然你身為猶太人,生活卻像外族人,不像猶太人,你怎能強迫外族人像猶太人那樣生活呢?」』(新漢語譯本)
  • [#1] 有法律效力的、正當的 (valid)。讀者應該要注意到,有不少法律用詞出現在作者(猶太人)的書中。
  • [#2] 原文是 to proceed。
  • [#3] 一般譯為「交通」、「相交」,或是隨意模糊地譯為「團契」、「聖體」。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4. 新約律法與實踐 a.約翰福音 7:22-23

新約律法與實踐

事實上,關於甚麼是新約 (New Covenant) 的 halakhah ,在這個疑問上,新約並沒有留下我們徹底於黑暗之中。與其相反地是,新約實際上表明多個 diney-torah (如何應用 妥拉 的具體裁決)或是 halakhot (律法的應用),並且這些通常是以徹底的拉比思考方式 (rabbinic ways of thinking) 所得出。這裡有五個例子:

在約翰福音七章二十二到二十三節的這段經文,耶書亞呈現了一個 din-torah ,在 安息日 治癒的 誡命 優先於工作的克制。[#1] 在兩個衝突的法律規定中做出此決議,他的所作所為與發展了口傳 妥拉 的拉比們所作的相差無幾。事實上,耶書亞提到的這段經文是眾所皆知的決議,可以在塔木德 (Talmud) [#2] 中找到,論 安息日 ( tractate Shabbat ),第 128 頁後半。
拉比們都面臨到在 安息日 作工會干犯法律與男人應當在他兒子生命的第八天為他行割禮命令之間的衝突。這衝突源自的事實是,履行 b’rit-milah 需要藉著公開的場合,割除還有攜帶工具的這類工作在 安息日 是被拉比們所禁止的,有人做了必要的工作並且為男孩行割禮;但是假如割禮必須在第八天之後舉行,說是,為了健康的理由,可能就不會在 安息日 行完割禮而違反工作禁令;有人直等到工作日再行割禮。
耶書亞運用猶太教叫作 cal v’homer 「輕重緩急」[#3] 的辯論方式捍衛著他的裁決,在哲學上以推論法 a fortiori 「從更大的力量」[#4] 而著名。[#5] 精髓就是用來明示或暗示的片語「何況⋯!」[#6] 約翰福音七章二十三節說道,實際上,「你們允許破壞 安息日 為了持守割禮的 誡命 ;何況更重要的是治癒人的全身,所以你們也應當允許為此等事而破壞 安息日 !」[#7]

譯按:
  • [#1] 「安息日」 Shabbat,「誡命」 mitzvah 。
  • [#2] 塔木德是猶太經典,包含三部分,口傳妥拉:米示拿 (Mishnah)、口傳妥拉註釋:革瑪拉 (Gemara)、塔納赫註釋:米大示 (Midrash)。
  • [#3] 英文是 "light and heavy"
  • [#4] 英文是 "from greater strength"
  • [#5] a fortiori 是拉丁語,一種推論法,中文用法可以是「遑論」、「更不用說」、「豈不」、「何況」。
  • [#6] 英文是 "how much more…!"
  • [#7] 英文原文:"You permit breaking Shabbat in order to observe themitzvah of circumcision; how much more important it is to heal a person’s whole body, so you should permit breaking Shabbat for that too!”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3. 終結律法的福音根本不是福音

先前提及、已經作出的三項聲明(我不是說我同意)是猶太神學議程中最重要的,改革派猶太人主要著重在「神」,保守派著重在「以色列」,而正統派著重在「 妥拉 」。改革派與世俗猶太人不同意正統派的見解,並且就 妥拉 是否有永遠的約束力和保守派有不同的意見,雖然保守派猶太人否認正統派的的獨占主張,正統派判定他們同意的具體應用就是 妥拉 的約束。然而,儘管正統派猶太人僅佔以色列猶太人口的 15-20% 並少於美國的猶太人,他們視 妥拉 為永恆的觀點深刻在猶太人民的心中;以至於非正統派發覺他們自己多少有點扮演暴發戶的角色,嘗試著驅逐聰明、經驗豐富並且有自信的統治者。
現在假如基督教以 妥拉 不再有效的信息進入這樣的環境,與正統猶太教的溝通就斷線了。再也沒有甚麼好討論的。此外,假如我在猶太思維中正統派猶太 妥拉 觀點角色的看法是正確的,那麼其實世俗猶太人在某種程度上「知道」,無論正確與否,正統派的角色是對的。事實上有一些世俗猶太人,儘管他們自己沒有宗教信仰,視正統派為猶太民族的保存者。
因此,假如基督教無法適當與認真的針對 妥拉 議題,那對猶太人民沒甚麼好說的了。個別的猶太人可能被基督教爭取到,跨越猶太人民與教會之間的鴻溝(請回顧附圖2E);但是正統猶太教本身關切的核心議題被離棄,或許是因為用隨意、放肆的方式引用羅馬書六章十四節,「我們不在法律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我的意見是,這膚淺、貧瘠的思考方式,教會中已經持續太久,並且是無濟於事卻服事敵擋者的思考方式![#1]
此外,這種思考方式不僅膚淺而且乖謬![#2] 耶書亞在登山寶訓的主題句 (theme sentence) 明明地說過,「別認為我來廢除律法⋯;我不是來廢除,而是來 plêrôsai (to fill)」。我們早先已經學習到的 [43],耶書亞的「填滿 (filling)」在此的意思是明確與充分 妥拉 的固有意義;並且我們指出即使 pleroô 意指「滿足」,「廢除 (abolition)」的意思也不能被扭曲,不然會與他早先所說的三句話矛盾。這看起來很明確,對我來說,難以瞭解基督徒神學竟敢提出 妥拉 不再存在的想法。我自己相信這種想法的出現,是因為最初幾世紀的反猶偏差灌輸進入到外族人教會;[44] 這偏差現在是如此普遍並且難以根除,即使基督徒沒有任何個人的反閃主義,無論如何是不可避免的受其影響。
醫治的方法是重新評估 妥拉 的神學。我堅信 妥拉 繼續有效會被發現。當我這樣說時,我並不是在「對猶太教讓步」,就如某些基督徒批評者可能會這樣想。我也不是莫名其妙表達著 反妥拉 神學 ( anti-Torah theology) 的虛偽,或是欺詐並且混淆 贊成妥拉 ( pro-Torah ) 的語言,我會期待來自少數非彌賽亞猶太人的指責。更確切地說,我陳述著為甚麼我相信新約的教導。這會證明既不是讓步也不是混淆,卻是一個挑戰 — 對猶太人與基督徒都是。
因為新約 (New Covenant) 的關鍵元素,同為耶利米書所應許並且為希伯來書所引用,那就是 妥拉 是被寫在人民的心上(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到三十四節,希伯來書八章九到十二節)。這使得無法接受神寫 妥拉 在心上的神學詭辯下結論時,他改成進入某些東西除了 妥拉 以外!
但是假如彌賽亞猶太人與彌賽亞外族人承認 妥拉 的衍續 (ongoingness) ,就會產生疑問,「 妥拉 要求的到底是甚麼?既然如此,耶書亞彌賽亞已經開創了新約 (New Covenant)?甚麼是新約 halakhah ? 」這已經是一個猶太疑問,並且,就如我們會見到的,福音不可或缺的元素。
為此有個在猶太教中的傳統說法是,當彌賽亞來到他會解釋 妥拉 的難題。其他的傳統說法是,他會改變 妥拉 。耶書亞彌賽亞已經來了;某些事情他已經解釋過 — 舉個例子,在登山寶訓中 — 還有其他事情已經被改變,就如我們稍候在本章要學習的。(當他第二次來到時他可能給更多的解釋與做出更多的改變!)身為猶太人能以這種手段應對 妥拉。並且基督徒僅僅是要去習慣它。

原書註解:
  • [43] 請見第貳章第五節之3「神與猶太人斷絕關係論調的駁斥」。
  • [44] 是敵擋者(撒但)灌輸了這個反猶偏差進入到教會。他以無止境的憤怒厭惡猶太人,因為神選擇了藉著他們在歷史上行事。但撒但只能進入沒有反抗他的人(馬太福音 12:43-45)。
  • [45] Halakhah 的意思,直譯是「行走的方式 (way of walking)」;但是,取決於上下文,廣義可能傳達,「生活的方式,依據 妥拉 (way of living, according to the Torah)」,或者是在特定處境中的狹義,「要遵循的規則 (the rule to be followed)」。在猶太論述中,當某人談到「the halakhah」,那人是想起從特定的觀點所見猶太生活的整體框架。有時候的含義是要人知道以猶太法律甚麼是被允許的與甚麼是被禁止的;然而,正如往往引發關切的不是「法律的 (legal)」,而只不過是涉及到找出習俗是甚麼,或許還有為甚麼他們是這樣。片語「the halakhah 」的言外之意是,猶太民族意識穿越數世紀並且表達著自身,藉著普通的猶太人與他們的拉比們諮詢,為了學習更多關於神要他們如何生活。
譯按:
  • [#1] 敵擋者在聖經中的發音是「撒但」。本段原文是:「In my opinion this shallow, sterile way of thinking has gone on too long in the Church, and it serves no purpose but the Adversary's!」
  • [#2] perverse 可譯為「乖謬」或彎曲悖謬的「悖謬」(腓立比書 2:15)。
    • 箴言 8:13 「敬畏耶和華就是恨惡邪惡;我恨惡驕傲、狂妄、惡道,和乖謬的口。」(和合本修訂版)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2. 諾莫斯 (Nomos)d.希伯來書 8:6 — 新約已經被賦予妥拉

我在準備 猶太新約譯本 的過程中最驚人的發現之一,就是實際上新約 (New Covenant) 本身已經被賦予 妥拉 — 幾乎一樣,就像摩西在西奈山上收到、被賦予 妥拉 一樣。這隱藏的經文極為出色地保密在希伯來書八章六節,典型的翻譯是這樣念的:
但照這樣看來,基督已經取得的職事比起舊的更加卓越,就如他調解的約是更好的,因為是由更好的應許所制定的。
對於我的採礦工作而言這段經文可能看來是貧礦。但在查驗希臘文時,我注意到片語「所制定的 (is enacted on)」翻自單字 nenomothetetai ,我們的朋友nomos (「法律 (law)、 妥拉 ( Torah )」)與一般動詞 tithemi (「放 (to put)、放置 (place)」)的合成字。假如給彌賽亞猶太社群的信的主體 (subject matter) 是彌賽亞猶太社群,是對彌賽亞猶太社群說的,這個字翻譯為希臘法律、羅馬元老院 (Roman Senate)「制定的 (enacted),建立的 (established),立法的 (legislated)」可能是合適的,亦即,「把它作為法律 (to put as law)」或是「列為法律 (place as law)」。
但是在給這些彌賽亞猶太人的信中, nomos 這個字,出現十四次,總是專指 妥拉 ,從未是一般而言的法例。此外,在新約中其他出現 nenomothetetai 的地方很少,只有在前幾節的經文,於希伯來書七章十一節,只能指涉 妥拉 於西奈的交付(相關字詞 nomothesia ,「 妥拉 的交付」,於羅馬書九章四節是毫不含糊的)。因此 猶太新約譯本 希伯來書八章六節翻為:
但現在耶書亞已經被給予去行的工作是遠遠優於他們,正如他調解的約是更好的。因為這約已經被賦予 妥拉 以更好的應許為根據。
如此新約 (New Covenant) 已經「被賦予 妥拉 」,這蘊含了 妥拉 仍然存在並且在當代要被持守 — 由所有猶太人與所有外族人,就如我們定要見到的。然而,甚麼是「所有的猶太人」與「所有的外族人」可以被明確要求的並不是那麼明顯。我們會以受限的方式針對這個疑問,但全面性的治療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超出了本書的範圍。

譯按:
  • [#0] 希伯來書 8:6 和合本修訂版的翻譯為:「如今耶穌已經得了更優越的事奉,正如他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2. 諾莫斯 (Nomos)c.加拉太書 3:10-13 — 從律法的詛咒贖回?

在大多數加拉太書 3:10-13 的翻譯中呈現了一些絆腳石。舉個例子,這是新美國標準聖經 (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NASB) 的翻譯,我認為這版本與大多數的比起來既不好也不壞:
[10] 因為律法之功的多數是在詛咒之下;因為經上所記:「不恪守所有律法書所記的事情、不履行它們的人都是受詛咒的。」
[11] 既然如此,沒有人因著律法在神前有正當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公義之人定要因信心活著。」
[12] 然而,律法不屬於信心;與其相反地是,「他因著實踐它們定要活著。」
[13] 基督已從律法的詛咒贖回我們,為了我們成為詛咒 — 因為經上所記:「掛在樹上的人都是受詛咒的。」
這些經文在 猶太新約譯本 呈現如下:
[10] 因為憑著律法主義持守 妥拉 誡命【 erga nomou 】的人都活在詛咒之下,因為經上所記:「不持續行出 妥拉 書卷所記一切的人都是受詛咒的。」【申命記 27:26】
[11] 於是顯而易見的,沒有人會藉著律法主義【 nomos 】被神宣告成公義,因為「有公義的人會因著持續信靠與持續信實獲得生命。」【哈巴谷書 2:4】
[12] 再者,律法主義【 nomos 】不是基於持續信靠與持續信實,卻是基於誤用經文所說的:「行了這些事的人都會藉著它們獲得生命。」【利未記 18:5】
[13] 彌賽亞已從 妥拉 【 nomos 】中的詛咒宣判贖回我們,因著成為我們的代表被詛咒;因為 塔納赫 說:「掛在刑柱上的人都臨到詛咒之下。」【申命記 21:22-23】
「律法的詛咒」並非必須活在 妥拉 的框架之內的詛咒,因為 妥拉 是良善的。亦非被要求 服從 妥拉 但缺乏能力去行的詛咒 — 這會是一種與神格格不入的「第22條軍規」[#1] ,儘管有神學的確是這樣教導的。更確切地說,這是「 妥拉 中的詛咒宣判」(十三節;請見十一節),因為不服從它。保羅的觀點是,假如他們實際上以扎根於律法主義的努力試著 服從 妥拉 ,詛咒就落在這些人的身上(十一節前半、十二節)。對保羅來說,這種律法主義的手段已經不順服;因為 塔納赫 本身要求從信心湧現的真誠順服(十一節後半)。在此沒有多餘的篇幅證明就是這樣,或是處理以上四節經文的翻譯所引起的其他爭論;我的 猶太新約註釋 ( Jewish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 針對了這些問題。

譯按:
  • [#0] 本文的「信靠」翻譯自 trust,「信實」翻譯自 faithful。
  • [#1] 《第22條軍規 Catch-22》是美國作家 Joseph Heller 的知名小說,小說標題成為常用的英語詞彙並進到英語辭典,代表了統治者對於民眾的愚弄,也代表了民眾對於統治者的抨擊,也象徵人們處在一種荒謬的兩難之中。詳見維基百科的說明:http://en.wikipedia.org/wiki/Catch-22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2. 諾莫斯 (Nomos)b.「律法之下」與「律法之功」

許多有關 妥拉 的基督徒神學基於兩個保羅所發明希臘文措詞的誤解。第一個是upo nomon ;出現在羅馬書、哥林多前書與加拉太書十次,並且通常被譯成「律法之下 (under the law)」。另一個是 erga nomou ,在羅馬書與加拉太書找到十次,少許有變動,被翻譯為「律法之功 (works of the law)」。
無論保羅是否試著以這些措詞溝通,有一件事情是清楚的:保羅看作它們是負面的:「律法之下」是不好的、「律法之功」是不好的。基督徒神學通常理解第一個的意思為「持守在 妥拉 的框架之內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observing the Torah)」,第二個則是「對 妥拉 順服的行為 (acts of obedience to the Torah)」。這瞭解是錯的。保羅既不認為活在 妥拉 的框架之內是不好的,也不認為遵守是不好的;與其相反地是,他寫道 妥拉 是「聖潔、公義、良善」(羅馬書七章十二節)。
C.E.B. Cranfield 已經闡明了這兩個片語;他首先論及這個課題是在一九六四年所發表,[39] 並且他已總結在他精湛的羅馬書註釋。[40] 這裡他寫道,
⋯ 保羅時期擁有的希臘文並沒有與我們所說的「律法主義 (legalism)」、「律法主義者 (legalist)」、「律法主義的 (legalistic)」相對應的詞組。這意味著他缺乏便利的術語來表達至關重要的區分,因此肯定嚴重阻礙澄清基督徒關於法律立場的工作。有鑑於此,我們應當總是、我們思考、準備去認真對待保羅的聲明,乍看起來似乎是貶低法律,實際上導向不反對法律本身,而是反對誤解與濫用我們現在有的便利術語的可能性。保羅曾在地勢險要的地方開拓著。[41]
假如 Cornfield 是對的,就如我相信他的那樣,我們應當尋求與保羅同樣的開拓精神。我們應當瞭解 erga nomou 不是作為「律法之功」,而是作為「以律法主義遵行特定的 妥拉 誡命」。同樣地,我們應當理解 upo nomon 意思不是「律法之下」而是「從誤用 妥拉 進入到律法主義,屈從於系統的結果」。這些片語在猶太新約譯本 中是這樣被翻譯的。
措詞 「屈從」是個重點,因為 upo nomon 的語境總是傳達壓迫感。保羅很清楚這點,就如可從哥林多前書九章二十節見到,然而,在他說著為了沒有 妥拉 的他們,他變得像是沒有 妥拉 之後,他強調他自己不是沒有 妥拉 而是 ennomos Christou , 「守法」或是「守彌賽亞的 妥拉 」。他使用不一樣的用語,以ennomos 代替 upo nomon,區分他與 妥拉 的無壓迫關係,現在,他是與彌賽亞聯合,使他注意到的人民(大概是外族人![42]),他們自己恰當地「守法」於神聖、公義、良善的 妥拉 ,而不是受制於律法主義所歪曲產生的沈重感。
假如上面對 upo nomon 與 erga nomou 的翻譯用在二十處出現這些片語的經文,我相信這會讓 妥拉 的基督徒神學變好。

原書註解:
  • [39] C. E. B. Cranfield, "St. Paul and the Law," in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1964), pp. 43-68.
  • [40] Cranfield (op. cit. in footnote 6, above), volume 2, pp. 845-862.
  • [41] Ibid., p. 853.
  • [42] 關於為甚麼「他們在律法之下」的他們是外族人,請見 猶太新約譯本註釋 ,哥林多前書 9:20 的筆記。
譯按:
  • 中文聖經通常錯譯 Works Of The Law 為行律法,應為「律法之功」。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2. 諾莫斯 (Nomos)a羅馬書十章四節 — 彌賽亞終結律法?

2. 諾莫斯 (Nomos)

一個好的起點可能是徹底研究希臘文單字 nomos (「法律」、「 妥拉 」)與其在新約中所使用的衍生字。不幸的是本書篇幅有限 [#1],因為這個字與其同源字出現約兩百次。此抽樣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食慾並鼓勵更進一步的調查研究。

想一下羅馬書十章四節怎麼說的 — 以一個典型但錯誤的翻譯 — 「因為基督終結律法,使每一位有信的人得著義。(For Christ ends the law and brings righteousness for everyone who has faith.) [#2]」像是這翻譯,大多數的神學家理解這段經文是說耶書亞已終止 妥拉 。但這翻譯為「終結」的希臘文單字是 telos,從英文來看 teleology(目的論)這個字 [#3],定義在韋氏國際字典第三版:
「the philosophical study of the evidences of design in nature; … the fact or the character of being directed toward an end or shaped by a purpose — used of … nature . . . conceived as determined . . . by the design of a divine Providence …」[#4]
在希臘文中 telos 的標準意思 — 在此也意味著 — 「目標 (goal)、目的 (purpose)、完善 (consummation)」,不是「終止」。彌賽亞不是,並沒有使 妥拉 終結。更確切地說,目標是重視彌賽亞裡的信靠,目的在於向著 妥拉 瞄準,此邏輯推論,導致出於真誠的信仰是持守 妥拉 的完善(而不是試著持守出於律法主義的)。以上所述,保羅的觀點並非 妥拉 的終止,就如能從上下文看到的那樣,羅馬書九章三十節到十章十一節。

譯按:
  • [#0] 妥拉 (Torah),指引、訓誨的話。妥拉有命中目標的意思。
  • [#1] 原書英文:"there is not space in this book to undertake it."
  • [#2] 以下是各中文譯本,羅馬書十章四節的翻譯:
誤譯:
「基督就是律法的終結,好讓所有信的人都得着義。」(新漢語譯本)
「其實,基督已經終止了法律的功效,使一切信他的人都得以成為義人。」(現代中文譯本)
「其實,基督已經終結了律法,因此,凡信靠祂的人,都可以得著義。」(當代中譯本)
部分意義可能近似的翻譯: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和合本)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所有信他的人都得著義。」(和合本修訂版)
「因為律法的終極就是基督,使所有信的人都得著義。」(新譯本)
「其實基督乃是律法的終極﹐叫一切信的人都歸於義的。」(呂振中譯本)
  • [#3] teleology 源自希臘文單字 telos 跟 logos (word) 的組合。
  • [#4] 中文直譯:「以自然設計的證據的哲學研究;⋯事實,或是正在導向一個終點,或是塑造一個目的 — 利用⋯自然⋯堅定的設想⋯以神聖天意的自然設計⋯」

第六節、妥拉在福音中的角色 1.隱姓埋名的妥拉 (Torah)

我敢肯定,缺乏一個正確、清晰、較為完全的彌賽亞猶太人或外族基督徒的律法神學,不僅對基督徒是瞭解他們自身信仰的重大阻礙,而且是猶太人民接受福音最大的壁壘。即使許多猶太人不持守 妥拉,往往既不認識也不關心它,這段聲明是我的立場;因為眷戀 妥拉 是根深蒂固在猶太人民的記憶中,它在無意中影響著猶太人民的態度。

雖然終極的議題變成耶書亞是誰 — 彌賽亞 (Messiah),永生神之子 (Son of the Living God),最終償還祭 (final Atonement),我們生命的主 — 教會在此的主要問題之一是溝通,以關係到猶太世界觀的真理表達方式。但教會簡直不知道該怎麼對待 妥拉 或是如何與新約相互適應。並且假如教會不知道,別期待猶太人為他們弄清楚!我相信基督教在處理的主旨已愈走愈遠、誤入歧途,並且今天神學最急迫的任務就是得到正確的律法觀點。

基督教把認為重要的主題組織成系統神學。因而在任何基督徒系統神學課題會像是聖靈與人與彌賽亞的工作排以一個健康的間距。猶太教也分門別類沉思所關心的並組織成神學思想,如我們早先留意到的,三個主要的課題是神、以色列(抑或是,猶太人民)與 妥拉。

比較猶太人與基督徒的神學,某人會發現兩者投入許多的重視在神與神的子民(在某個情況會是猶太人,在其他情況會是教會)。這是更加突出的,因此,要注意有那麼多的猶太思想與那麼少的基督徒神學針對 妥拉 的課題 — 妥拉 通常在英文譯成「律法 (Law) 」,儘管在希伯來字的意思是「訓誨 (Teaching)」。以粗略的估計,我檢查了 Augustus Strong 的《 系統神學 Systematic Theology 》的主旨索引,在總共一千零五十六頁中找到底下有「律法」的有二十八頁(少於 3%)。在 L. Berkhof 的《 系統神學 Systematic Theology 》的七百四十五頁中有三頁(少於 1/2%)。並在 Lewis Sperry Chafer 同樣標題的七卷工作中,在二千六百零七中只佔七(約 1/4%)。在另一方面,Isidor Epstein 的《 猶太教信仰 The Faith of Judaism 》三百八十六頁其中五十七頁針對 妥拉 (15%),Solomon Schechter 的《 拉比神學觀 Aspects of Rabbinic Theology 》三百四十三之中佔六十九(20%),而 Louis Jacobs 的《 猶太神學 A Jewish Theology 》三百三十一之中佔七十三(22%)(這三位作者分別是正統派、保守派、自由派(改革派))。某人被迫得到的結論是對此課題有興趣的是猶太人而非基督徒。

這就是基督徒的不幸。意思是說,第一,大多數的基督徒對於律法全是過度簡化的瞭解;並且,第二,基督教幾乎沒有說到任何與猶太人有關、關於他們信仰三個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總之, 妥拉 是巨大的未勘查領土,基督徒神學的未知領域。

這主要的原因是基督徒神學,基督徒神學納入最初幾世紀的反猶偏差,誤解掃羅【保羅】而斷定 妥拉 不再有效。這既不是猶太人的福音,也不是真正的福音。基督徒是時候理解關於律法的真相了。基督徒神學家在過去三十年來已經有了開始。[38] 彌賽亞信徒現在應當移往前線並在此過程作前鋒。

原書註解:

[38] 請見 W. D. Davies 所著,《 保羅與拉比猶太教 Paul And Rabbinic Judaism 》,第四版。(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0);Daniel P. Fuller 所著,《 福音與律法:對立或是連續? Gospel And Law: Contrast Or Continuum? 》 (Grand Rapids, Michigan: Eerdmans, 1980);Hans Huebner 所著,《 保羅思想中的律法 Law In Paul's Thought》 (Edinburgh: T. & T. Clark, 1984);Jacob Jervell 所著,《 未知的保羅 The Unknown Paul 》(Minneapolis: Augsburg Press, 1984);E. P. Sanders 所著,《 保羅、律法、猶太人民 Paul, The Law, And The Jewish People 》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3);E.P. Sanders 所著,《 保羅與巴勒斯坦人猶太教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 (London: SCM Press, Ltd., 1977);Gerard S. Sloyan 所著,《 基督是律法的終結? Is Christ The End Of The Law?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78);Clark M. Williamson 所著,《 神已遺棄他的子民? Has God Rejected His People? 》 (Nashville, Tennessee: Abingdon, 1982)。


引用網址:http://gospel.logdown.com/posts/2013/10/13/torah-incognita

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妥拉的智慧重要公告

各位平安,妥拉的智慧至今仍沒有足夠的資金可提供最少一人的翻譯薪資,翻譯同工需要外出應徵工作,以至於原本要推行的妥拉智慧研經365因無人繼續翻譯整理而被迫暫停,目前要等翻譯同工找到工作,趁工作空閒時間才能繼續慢慢整理,目前可能先恢復每周妥拉通知,也希望大家能夠多多支持妥拉的智慧事工,讓妥拉的智慧事工能夠早日正常運作,感謝各位,願每個人平安!תודה רבה ושלום עליכם